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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政府部门认识到公园绿地对城市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地政府都在加大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公园绿地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支持,这对园林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政府投入财政资金进行基础建设,必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否则难以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运用。各地方政府主管公园绿地投资的主体部门有所不同,因而管理流程也不尽相同。以南京近年的情况为例,从产生项目意向到最终实施完成,投资主体通常要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决算三个环节上进行审查、控制与监督。有时随着项目的特殊情况,前两个步骤可能会简化而成为一步审批即实施方案审批,这时的实施方案审批不仅要担负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同时还要担负部分类似于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批任务。按照相关的资质管理规定,可研报告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咨询公司承担,园林设计单位通常在此时只起辅助作用,而可研报告与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则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咨询公司及其专家团队共同承担。
二、审批流程的“合法性”与设计流程的错位
首先从建设审批的流程说起。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政府投资主体要求解决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同时确定投资规模。实际操作中,在可行性与必要性的问题上少有争议,而投资规模与投资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投资估算编制深度往往成为讨论主题并经常阻碍着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的顺利进行。
园林工程与其它工程如市政、水利等相比较,有很多特点。园林艺术在美学方面有很强的诉求,每个园林设计师都希望在达到实用功能的前提下,将自己的美学观念完美地表达在设计作品中,对于同样的功能需求,设计师们可能会有多种截然不同的艺术表现手法。反映在资金方面,则表现为投资可浮动的幅度较大、硬性限制较少,缺乏公认的投资估算指标。已完成的园林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虽可作为投资估算的参照,但通常也并不具有完全可靠的参考意义。因此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与审批园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往往苦于园林工程的投资估算缺乏公认有力的指标性依据。对于同一个园林项目,不同的设计师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并因而形成大相径庭的设计方案,其间的资金需求可能会有极大的差别,无论于情于理,这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审批单位及其专家团队对投资估算编制深度提出的要求,简单说来就是要有“可评性”,就是说在给定的条件下,某分项单位造价应能够着落在一个较小的区间之内,并具有可比性。与建筑工程类比,在基本条件与结构形式确定的情况下,一座建筑物的土建工程单平米造价的浮动范围较小,因此按照投资估算指标来计算造价是完全可行的。与此相反,对于一片绿地来说,其造价的浮动范围可以高至数百元,低至几十元,其间差别以十倍计。因而在投资估算表中,如果以绿地作为造价的基本编制单元,其浮动区间过大,很难说具有“可评性”。但是如果要更进一步,那就只能细化到具体的苗木,按苗木品种、规格来编制了,但是在可研阶段,设计方案尚处于襁褓之中,却要求投资估算细化到苗木品种与规格,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庭园工程也存在与此类似的问题,只是程度稍轻而已。
上述问题简化说来,就是由于园林工程的特殊性,在可研报告编制阶段,就需要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的深度提出工程量清单,而园林工程的艺术性与多变性,又使得设计单位无法在早期提出明确的工程量,于是造成了工作流程上的一个巨大矛盾。
三、资金投入的“合理性”与园林设计的对位
从流程的问题上更进一步,再来研究一下工程设计内容与工程量的问题。按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评审要求,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量,评审单位就要针对具体建设内容及其工程量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在这个阶段中,存在着很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问题,园林设计师与投资评审者之间,经常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双方所处立场不同而导致的。
对于政府投资主体及其委托的评审单位来说,政府投入公共建设事业的一个基本准则是:只在必须的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为了有效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坚持这个原则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具体到园林绿地的建设工作上,往往引发很多不同的解释,园林绿地建设中哪些元素算得上是“基础建设”?园林绿地中要栽种植物、要建设园路、要有灌溉设施、要有基本的照明设施,说这些内容是基础设施没有人会表示反对。容易引发不同观点的内容有:土方工程尤其是塑造微地形所需的土方工程,较大规格的或单价较高的苗木,花架或其它景观构筑物,园林小品及类似的艺术作品,以及为完善园林绿地游憩功能的服务设施。
我们的经济水平确实在不断提高,但我们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的领域也非常多,因此政府对利用财政收入为纳税人所做的各种建设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是必须的,因此对园林绿地的各种要素进行分析,辨明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还有哪些是目前不必要但未来难以补充建设的,并以此为依据判别园林工程投资的合理与否、指导和规范园林绿地的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辨明这些内容往往需要从园林的基本要素谈起。对于园林基本要素进行分析,本应是园林设计师的基本功,但或许是因为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原因,园林设计师经常在设计中忽视了分析的重要性。
四、体会与建议
我国社会经济多年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中,近年来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每个工程项目都会有其特殊的要求,无论体现在时效性与工期上,还是体现在建设内容上,固有的管理模式与流程经常与工程项目的个性产生冲突,对此我们应当积极地予以应对。对于前文所述的流程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项目所有参与方对管理流程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这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我们在园林绿地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也水涨船高。建设完美的公园绿地,需要投资者、管理者、评审者、设计者、施工者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默契配合。目前我们仍缺乏一套园林绿地工程的设计、建设与测评方面的规范体系及配套的投资估算指标性规范,如果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能够共同推出这样的一套标准,本文所述的各种问题或许相对容易得到解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政府部门认识到公园绿地对城市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地政府都在加大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公园绿地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支持,这对园林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政府投入财政资金进行基础建设,必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否则难以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运用。各地方政府主管公园绿地投资的主体部门有所不同,因而管理流程也不尽相同。以南京近年的情况为例,从产生项目意向到最终实施完成,投资主体通常要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决算三个环节上进行审查、控制与监督。有时随着项目的特殊情况,前两个步骤可能会简化而成为一步审批即实施方案审批,这时的实施方案审批不仅要担负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同时还要担负部分类似于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批任务。按照相关的资质管理规定,可研报告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咨询公司承担,园林设计单位通常在此时只起辅助作用,而可研报告与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则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咨询公司及其专家团队共同承担。
二、审批流程的“合法性”与设计流程的错位
首先从建设审批的流程说起。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政府投资主体要求解决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同时确定投资规模。实际操作中,在可行性与必要性的问题上少有争议,而投资规模与投资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投资估算编制深度往往成为讨论主题并经常阻碍着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的顺利进行。
园林工程与其它工程如市政、水利等相比较,有很多特点。园林艺术在美学方面有很强的诉求,每个园林设计师都希望在达到实用功能的前提下,将自己的美学观念完美地表达在设计作品中,对于同样的功能需求,设计师们可能会有多种截然不同的艺术表现手法。反映在资金方面,则表现为投资可浮动的幅度较大、硬性限制较少,缺乏公认的投资估算指标。已完成的园林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虽可作为投资估算的参照,但通常也并不具有完全可靠的参考意义。因此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与审批园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往往苦于园林工程的投资估算缺乏公认有力的指标性依据。对于同一个园林项目,不同的设计师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并因而形成大相径庭的设计方案,其间的资金需求可能会有极大的差别,无论于情于理,这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审批单位及其专家团队对投资估算编制深度提出的要求,简单说来就是要有“可评性”,就是说在给定的条件下,某分项单位造价应能够着落在一个较小的区间之内,并具有可比性。与建筑工程类比,在基本条件与结构形式确定的情况下,一座建筑物的土建工程单平米造价的浮动范围较小,因此按照投资估算指标来计算造价是完全可行的。与此相反,对于一片绿地来说,其造价的浮动范围可以高至数百元,低至几十元,其间差别以十倍计。因而在投资估算表中,如果以绿地作为造价的基本编制单元,其浮动区间过大,很难说具有“可评性”。但是如果要更进一步,那就只能细化到具体的苗木,按苗木品种、规格来编制了,但是在可研阶段,设计方案尚处于襁褓之中,却要求投资估算细化到苗木品种与规格,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庭园工程也存在与此类似的问题,只是程度稍轻而已。
上述问题简化说来,就是由于园林工程的特殊性,在可研报告编制阶段,就需要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的深度提出工程量清单,而园林工程的艺术性与多变性,又使得设计单位无法在早期提出明确的工程量,于是造成了工作流程上的一个巨大矛盾。
三、资金投入的“合理性”与园林设计的对位
从流程的问题上更进一步,再来研究一下工程设计内容与工程量的问题。按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评审要求,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量,评审单位就要针对具体建设内容及其工程量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在这个阶段中,存在着很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问题,园林设计师与投资评审者之间,经常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双方所处立场不同而导致的。
对于政府投资主体及其委托的评审单位来说,政府投入公共建设事业的一个基本准则是:只在必须的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为了有效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坚持这个原则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具体到园林绿地的建设工作上,往往引发很多不同的解释,园林绿地建设中哪些元素算得上是“基础建设”?园林绿地中要栽种植物、要建设园路、要有灌溉设施、要有基本的照明设施,说这些内容是基础设施没有人会表示反对。容易引发不同观点的内容有:土方工程尤其是塑造微地形所需的土方工程,较大规格的或单价较高的苗木,花架或其它景观构筑物,园林小品及类似的艺术作品,以及为完善园林绿地游憩功能的服务设施。
我们的经济水平确实在不断提高,但我们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的领域也非常多,因此政府对利用财政收入为纳税人所做的各种建设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是必须的,因此对园林绿地的各种要素进行分析,辨明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还有哪些是目前不必要但未来难以补充建设的,并以此为依据判别园林工程投资的合理与否、指导和规范园林绿地的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辨明这些内容往往需要从园林的基本要素谈起。对于园林基本要素进行分析,本应是园林设计师的基本功,但或许是因为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原因,园林设计师经常在设计中忽视了分析的重要性。
四、体会与建议
我国社会经济多年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中,近年来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每个工程项目都会有其特殊的要求,无论体现在时效性与工期上,还是体现在建设内容上,固有的管理模式与流程经常与工程项目的个性产生冲突,对此我们应当积极地予以应对。对于前文所述的流程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项目所有参与方对管理流程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这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我们在园林绿地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也水涨船高。建设完美的公园绿地,需要投资者、管理者、评审者、设计者、施工者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默契配合。目前我们仍缺乏一套园林绿地工程的设计、建设与测评方面的规范体系及配套的投资估算指标性规范,如果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能够共同推出这样的一套标准,本文所述的各种问题或许相对容易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