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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理论与实践中,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较为明显,难以适应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开发利用对立法的需求。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利用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气候资源立法不能以物权制度设计为前提,而应将行政权作为立法的内生变量。以此为前提,气候资源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气候资源利用准人的合理管制与引导;消除气候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影响;协调气候资源利用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