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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等。第三十六条则规定“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近年来,门诊药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认真审核处方,对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