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司法公信建设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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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公信建设;突破口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然而当前,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不满和司法不公的抱怨,司法公信力大为降低,判决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这是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难题。
  当前理论界以及实务部门正如火如荼地对如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展开探讨,有学者提出“公众才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他们的需求直接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要想提高公众信任度,就必须重视对公众的研究,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之一”[1];有的法院依托信息技术保公正促效率树公信[2],有的法官认为“提升法院的公信力,應以个案为立足点,开展民意导向型司法活动,使司法为民的思想深深根植于司法实践的各项具体工作中,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3],诸如此类。以上专家学者对司法公信危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种种有力举措,笔者认为辽宁省高院院长缪蒂生提出的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着重处理好六个关系更为全面、系统,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4]更是直接点出了司法公信建设的根本路径,即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做出了正当的裁判,这是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朴素认识。总而言之,具备司法公信力的个案裁判必须满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要件。程序公正只要遵守程序规则即可,但是实体公正则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说,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动司法是其根本路径。
  一、司法公信力的界定
  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5]具体到法院来说,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的信任程度。
  如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了“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邀请了20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界代表参加,与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来源于司法权威。[6]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思维,摒弃行政思维,坚决依法办案;要求法官廉洁司法;要求加强法官的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求法官强调道德自律,始终保持队伍的廉洁性、纯洁性。同时要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公开审判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公众旁听制度,推行司法文书公开制度。这更多地从法官的职业道德以及审判管理的技术角度来考虑。
  司法权威,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他认为司法权威的本质在于合法性,而合法性可以有三种类型[7],即权威来源有三种类型,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有学者认为,不管何种权威,归根结底即是信念问题,而这种信念源自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众所周知,程序公正即主要遵守程序规则即可,是对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的限制;但是实体公正则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要遵守程序规则,更需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说,法院若要通过案件的裁判来提升其司法公信力,则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因为能动司法即是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的合理性的结合,魅力型权威要求司法者具备基本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而法理型权威则要求排除个人专断,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因此,能动司法结合了实质正义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能动司法的内涵
  最近几年,能动司法在我国的法学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中,有共识也有争议,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界定不尽统一。有颇多学者以为能动司法是外来词,是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中援引出来的,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道一种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8]强调的是法官造法。现实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但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体现为“法官造法”,而是有更为宽泛的含义。
  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而同时,司法因其本身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着不少不满,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断下降,此时,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对于何为“能动司法”,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是服务性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能动司法是主动性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展开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能动司法是高效性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9]
  笔者对于此概念的理解是:服务性,即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服务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引导社会秩序构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主动性,则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是回避疑难案件,消极应对纠纷,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将解决纠纷的场域局限于法庭,而是主动地走向社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而高效性则是积极发现、探寻案件事实,补充调查相关证据,灵活运用能动司法的各种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能动司法是治理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司法在纠纷面前的被动,不但损害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公信力,而且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可以说,能动司法是当前治理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
  首先,法院在处理纠纷中能动司法,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从能动司法的角度上来说,法官能动地围绕司法权的运作,通过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各种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进行衡量,依照法律,遵循规则,作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同时,法官积极主动司法,将越来越多的纠纷纳入管辖范围,在审理纠纷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法院在处理纠纷案件能动司法,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保证。我国当前正处于各类纠纷的频发时期,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立法滞后,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许多地方的法院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相关纠纷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此,法院应汲取司法能动的合理因素,保持积极的态度,在遵循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创造性进行司法活动,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最后,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涉及的问题具有广泛性,故,法院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时进行能动司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比如提前介入环境纠纷,采取多部门联动的机制,这可预防环境损害的扩大化,取得群众对案件审判的理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
  参考文献:
  [1]倪寿明.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提升之道[N].2版.人民法院报,2013-5-17.
  [2]全流程网上办案 无盲区审判管理[N].1版.人民法院报,2013-5-15.
  [3]李方政.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应从个案开始[N].5版.人民法院报,2013-5-8.
  [4]缪蒂生.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N].5版.人民法院报,2013-5-15.
  [5]王胜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J].求是杂志,2012(17):7.
  [6]周强.共同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52126.shtml,2013-5-20.
  [7]传统型权威是指依靠人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和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他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傳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魅力型权威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始终英明”。法理型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前两种权威强调人的因素,最后一种是以法律规则而治。参见娄正前:诉求与回应:当今中国的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以江苏法院司法实践为例[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92-93.
  [8]李辉.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的能动司法——从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切入[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08):59.
  [9]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 切实服务大局(演讲稿)[Z].江苏法院调研座谈会,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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