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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存在限值型和风险管控型两种模式,两种标准模式各有利弊长短。土壤环境风险属于典型的社会风险,对土壤环境风险的规制应遵循风险生成路径及其规制目标而定。土壤污染修复标准体系应树立分类规制思路,区分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分别适用限值型标准与风险管控型标准,将修复标准的适用贯穿土壤环境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过程,并区分不同类型标准部分承认修复标准的合规抗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