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诉讼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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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民众较普遍的存在着“厌诉”心理,为了激励民众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也为了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国家提出了“诉权说”,并赋予当事人以诉讼权利。但是近年来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往往提起恶意诉讼,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这不仅是对我国有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还给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影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理论界为了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不断探索。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增加了规制恶意诉讼的相关内容,并引入了刑事责任。
  【关键词】恶意诉讼;规制方法;诉权;诉讼权利
  一、恶意诉讼的概述
  (一)关于恶意诉讼的争议
  关于恶意诉讼的概述,我认为就好比是知道“什么是法律,却难以知道法律是什么”这一难题一样,在恶意诉讼的争议中人们往往知道什么是恶意诉讼,但人们却很难对“恶意诉讼是什么”达成统一意见。结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共性:第一,恶意诉讼的性质是恶意侵权行为;第二,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对我国诉权制度的滥用;第三,恶意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第四,恶意诉讼所采取的方式是诉讼、仲裁或者调解;最后,恶意诉讼所引起的后果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义务。此外,谭兵和李浩两位教授认为广义上的滥用诉权是泛指一切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管辖权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基于以上诸点,笔者认为恶意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一种形式。
  (二)恶意诉讼出现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社会冲突引起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失衡,会引发社会主体间对抗心理的产生。对抗心理必须通过一定途径才能够得以发泄”。而诉讼则是一种有效的发泄途径。之所以出现恶意诉讼,则是因为诉讼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工具,其本身具有机械性的缺点,这就不可避免的给恶意诉讼行为人利用这一工具提起恶意诉讼提供了可能性。其次,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开放性的规定,容易给恶意诉讼人以可乘之机。比如自认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效率,但是过于相信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并以此为判案依据,必然为恶意诉讼的产生埋下隐患。最后,现行诉讼制度缺乏对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2条和第113条也引入了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是否遵循了诚信原则的确定有一定困难性,其次法院并不主动调查当事人的诉讼是否为恶意诉讼,所以在诉讼前很难确定一起诉讼是否为恶意。
  二、恶意诉讼的危害
  我们之所以不断探索恶意诉讼的规制方法是因为恶意诉讼本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恶意诉讼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是使当事人逃避履行义务,这样将会损害法院的权威,影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其次,美国学者彼德·斯坦和约翰·香德指出:“法律中所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诉讼制度的确立虽不是以效率为首要目的,但是在诉讼中一定要考虑到法院整体的“投入产出比”。《法制日报》的记者曾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对100件2011年审结的案件抽样分析发现,超过25%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这样本来便是子虚乌有的案子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自然而然就会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效率。另外,恶意诉讼往往使受害人(特别是第三人)难以反驳。一旦依据错误的裁判文书予以了强制执行,即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其执行回转不一定能够追回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比如以前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控政策的出台,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政策要求,往往进行假离婚的虚假诉讼。“2000年7月郝某以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诉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一案”就是较为典型的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案例。
  三、恶意诉讼制度的规制方法
  基于以上危害,我们有必要对此加以有效规制。但是面对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保奇认为,要总结出一套针对所有审判活动中都行之有效的恶意诉讼识别规程具有相当困难,法官应该提升识别技巧和改进方法,将恶意诉讼案件及识别方法类型化。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引入以及第三人撤销权的增加等都有利于规制恶意诉讼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还应在几个方面就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比如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即制定较为具体的审查程序,以便法院能更有效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毕竟“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而且,我们还应该具体规定恶意诉讼如何适用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应该把“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作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件。并责令恶意诉讼行为人就其损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用于预审和复审具有恶意诉讼嫌疑的案件,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应对措施。当然,我们也可以建立起恶意诉讼案例库。康宝奇认为“应该鼓励法官撰写总结审判教训的案例分析以及准确识别恶意诉讼的案例分析”。
  虽然本文探讨了恶意诉讼,也提出了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种工具,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诉讼制度也不例外。我们既然选择了采用诉权的方式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受此种制度带给我们的问题,毕竟诉讼制度利大于弊。但是我们也应继续加强研究,改进立法以不断缩小恶意诉讼的存在空间。
  参考文献:
  [1]张胜光,伍浩鹏.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N].人民法院报,2004-05-14.
  [2]邱天.民事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探究[J].中州学刊,2010.07,(04).
  [3]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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