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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70条 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经理处) 1.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经理处)依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文件(条例、议事规程等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活动,召集并主持会议,通过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2.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经理处)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文件规定,人数不应少于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经理处)通过选举产生的成员人数的一半。如果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