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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中小学发生的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高校的管理特征决定的。首先,高校的学生大部分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高校学生的自主性、独立性更强,在学生管理上,学校显然不存在“监护”的职责。再次,当前众多高校校园呈现开放式管理,这与中小学的封闭式管理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通过单独立法,有效地解决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对于息讼止争、调和矛盾、构建和谐校园、推动高等教育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对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国家并未出台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相关原则和概括性条款,散见于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基于此,应尽快制定《我国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通过制定该条例,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确立合法的归责原则,界定各类事故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通过制定该条例,建立、健全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使事故的预防、处理在程序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通过制定该条例,还可以明确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赔保机制。确立行政主管机构,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人身事故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相关立法的实施;有利于调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赔偿纠纷,保证协商、调解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3.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一方面能够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推行校方责任险和提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险,可以保证学生利益,同时有效减轻校方的经济压力,不占用教育经费。
(郑兰荪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
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
建议进一步提高在读博士研究生待遇
博士生阶段是人创新潜能开发的高潮期,也是人生压力最大的阶段,既要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又要考虑建立家庭,甚至养育下一代,千余元的收入实在难以养活自己,更不要说养家糊口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他们同龄、同校毕业的大学同学和硕士生同学,毕业后的工资收入比他们高数倍到十倍;而如果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待遇更要好得多:在德国,博士生不收学费,每人每月提供1200欧元的生活补助;在法国,按照国民的平均工资提供奖学金给博士生;美国的高等教育法对研究生的待遇也有明文规定;我国香港地区博士生待遇一般是每月1.2~1.5万港币。
博士研究生的低待遇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使一些很有创新潜力的优秀学生不愿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而选择参加工作或选择了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导致优质生源缺失;其二是在学的博士生由于经济上的压力,难以集中精力专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往往急于拿到学位,匆匆就业。博士生待遇低已成为我国高校高端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的一个制约因素。
虽然2010年国家已把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提到1000元,但博士生的生活窘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待遇迫在眉睫,这对吸引优秀学生留在国内读研、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意义重大。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为此建议:
1.建立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制订我国博士生待遇的规定,由国家财政拨款,按前一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设定当年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2.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中人力资源费用比例,特别是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人力资源费用比例,确保博士生的科研助研费收入。创造一个让博士生潜心学习和研究的良好环境。
(黄震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能源研究院院长)
顺应教育全球化趋势拓宽境外学历认证规则
为规范中国公民在境外获取海外教育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自2005年起开始开展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服务。在过去5年中,海外学位认证在帮助用人单位鉴别留学生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认证机构缺乏跟踪海外教育机构全球化趋势的能力和动力,所以只能简单通过一系列硬性指标来筛选学生提交的认证资料。
目前,认证机构审查时要求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显示学生在学校所在国就读不低于一年。但是,随着境外优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全球化,很多学校鼓励学生在多个国家完成学业,以取得国际经验,此类国际化教学以商学院为最多。然而,根据教育部的学历认证规则,有一个国家以上国际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由于没有在学校所在国一个国家完成学业,时间也未满一年,按现行规定是属于不予认证的硕士学位。显然,教育部现行基于学校所在国的认证规则,将更加无法适应教育全球化的需求。
另外,世界各国对人才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优秀人才都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新加坡,对如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芝加哥大学这样国际商学院的毕业生,毕业时即可立即授予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但在中国,此类毕业生的学位却无法被国家承认,这对吸引优秀人才、促进留学生回国是很不利的。如果说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假学历,但这个办法过于僵硬,付出的代价也过于沉重。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1.教育部认证机构应了解国际化的教学趋势,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认证的评价标准。对国际公认的优秀学校,应对其颁发的证书给予信任和认证。
2.认证机构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应根据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不再片面依据学生在学校所在国的签证记录来评价学生的境外学业是否完整。
3.认证机构可开设投诉信箱收集学生对认证的反馈。如发现认证规则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及时调整;如发现作假,应立即追查处理。
(李剑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长)
进一步完善高考招生公平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社会阶层间差距的拉大,有失教育公平的问题凸显,其中高校招生公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阶段高等院校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有:
1.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高考招生以省(市区)为单位采取配额制度是这种政策性弊端形成的主要原因。这也背离了高考招生制度之初衷。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已被众多媒体、教师、学生和家长称为“中国教育的最大不公”。由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严重倾斜,也就难免出现“高考移民”现象。
2.在报考过程中,高校自主招生不规范,加分政策不明确,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自主概念模糊。现在很多院校招生时会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自主招生规划和用于享受加分政策的招生计划。但是自主招生和加分政策的设定缺乏全面的考虑,监管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变相的高考不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确立与完善现代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合理公平的高等教育有利于国家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分省定额录取制度。分省定额应当主要以教育资源的分配情况作为参考。对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要因地制宜实施宽松招生政策,采取适当扩大招生比例,有利于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
第二,国家应加大扶持偏远地区的高校建设力度。建议在偏远地区根据地方特色建立几所核心的重点高校,并给予重点扶持,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高校,这样可以有利于地方人才培养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实现了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高考作为一种现阶段社会公平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更好地保持其纯洁性,通过加大对高考移民的查处力度等措施,从各个方面保证与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
(刘玉岭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工业大学微电子技术与材料研究所所长)
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中小学发生的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高校的管理特征决定的。首先,高校的学生大部分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高校学生的自主性、独立性更强,在学生管理上,学校显然不存在“监护”的职责。再次,当前众多高校校园呈现开放式管理,这与中小学的封闭式管理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通过单独立法,有效地解决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对于息讼止争、调和矛盾、构建和谐校园、推动高等教育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对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国家并未出台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相关原则和概括性条款,散见于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基于此,应尽快制定《我国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通过制定该条例,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确立合法的归责原则,界定各类事故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通过制定该条例,建立、健全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使事故的预防、处理在程序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通过制定该条例,还可以明确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赔保机制。确立行政主管机构,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人身事故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相关立法的实施;有利于调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赔偿纠纷,保证协商、调解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3.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一方面能够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推行校方责任险和提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险,可以保证学生利益,同时有效减轻校方的经济压力,不占用教育经费。
(郑兰荪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
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
建议进一步提高在读博士研究生待遇
博士生阶段是人创新潜能开发的高潮期,也是人生压力最大的阶段,既要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又要考虑建立家庭,甚至养育下一代,千余元的收入实在难以养活自己,更不要说养家糊口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他们同龄、同校毕业的大学同学和硕士生同学,毕业后的工资收入比他们高数倍到十倍;而如果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待遇更要好得多:在德国,博士生不收学费,每人每月提供1200欧元的生活补助;在法国,按照国民的平均工资提供奖学金给博士生;美国的高等教育法对研究生的待遇也有明文规定;我国香港地区博士生待遇一般是每月1.2~1.5万港币。
博士研究生的低待遇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使一些很有创新潜力的优秀学生不愿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而选择参加工作或选择了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导致优质生源缺失;其二是在学的博士生由于经济上的压力,难以集中精力专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往往急于拿到学位,匆匆就业。博士生待遇低已成为我国高校高端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的一个制约因素。
虽然2010年国家已把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提到1000元,但博士生的生活窘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待遇迫在眉睫,这对吸引优秀学生留在国内读研、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意义重大。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为此建议:
1.建立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制订我国博士生待遇的规定,由国家财政拨款,按前一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设定当年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2.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中人力资源费用比例,特别是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人力资源费用比例,确保博士生的科研助研费收入。创造一个让博士生潜心学习和研究的良好环境。
(黄震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能源研究院院长)
顺应教育全球化趋势拓宽境外学历认证规则
为规范中国公民在境外获取海外教育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自2005年起开始开展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服务。在过去5年中,海外学位认证在帮助用人单位鉴别留学生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认证机构缺乏跟踪海外教育机构全球化趋势的能力和动力,所以只能简单通过一系列硬性指标来筛选学生提交的认证资料。
目前,认证机构审查时要求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显示学生在学校所在国就读不低于一年。但是,随着境外优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全球化,很多学校鼓励学生在多个国家完成学业,以取得国际经验,此类国际化教学以商学院为最多。然而,根据教育部的学历认证规则,有一个国家以上国际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由于没有在学校所在国一个国家完成学业,时间也未满一年,按现行规定是属于不予认证的硕士学位。显然,教育部现行基于学校所在国的认证规则,将更加无法适应教育全球化的需求。
另外,世界各国对人才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优秀人才都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新加坡,对如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芝加哥大学这样国际商学院的毕业生,毕业时即可立即授予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但在中国,此类毕业生的学位却无法被国家承认,这对吸引优秀人才、促进留学生回国是很不利的。如果说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假学历,但这个办法过于僵硬,付出的代价也过于沉重。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1.教育部认证机构应了解国际化的教学趋势,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认证的评价标准。对国际公认的优秀学校,应对其颁发的证书给予信任和认证。
2.认证机构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应根据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不再片面依据学生在学校所在国的签证记录来评价学生的境外学业是否完整。
3.认证机构可开设投诉信箱收集学生对认证的反馈。如发现认证规则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及时调整;如发现作假,应立即追查处理。
(李剑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长)
进一步完善高考招生公平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社会阶层间差距的拉大,有失教育公平的问题凸显,其中高校招生公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阶段高等院校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有:
1.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高考招生以省(市区)为单位采取配额制度是这种政策性弊端形成的主要原因。这也背离了高考招生制度之初衷。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已被众多媒体、教师、学生和家长称为“中国教育的最大不公”。由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严重倾斜,也就难免出现“高考移民”现象。
2.在报考过程中,高校自主招生不规范,加分政策不明确,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自主概念模糊。现在很多院校招生时会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自主招生规划和用于享受加分政策的招生计划。但是自主招生和加分政策的设定缺乏全面的考虑,监管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变相的高考不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确立与完善现代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合理公平的高等教育有利于国家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分省定额录取制度。分省定额应当主要以教育资源的分配情况作为参考。对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要因地制宜实施宽松招生政策,采取适当扩大招生比例,有利于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
第二,国家应加大扶持偏远地区的高校建设力度。建议在偏远地区根据地方特色建立几所核心的重点高校,并给予重点扶持,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高校,这样可以有利于地方人才培养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实现了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高考作为一种现阶段社会公平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更好地保持其纯洁性,通过加大对高考移民的查处力度等措施,从各个方面保证与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
(刘玉岭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工业大学微电子技术与材料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