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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行政诉讼的性质、任务与范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