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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1996年律师法相比,在立法框架、律师职业性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以及律师权利保障等方面有很大突破。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仍然将律师法定位于管理与规制,将一些本应由国家公权力承担的使命与职责赋予律师,用行政管理的模式来监督管制律师执业活动,并且“不得”、“不准”、“必须”、“应当”等监督、管理性立法用语的数量和出现频率与旧法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新律师法很难摆脱“政府管理法”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