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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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确立不仅在理论制度建构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也具有深刻的影响。其适用对象除了被法院判处5年以下轻罪的未成年人以外,应秉承“举重以明轻”,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适用主体方面,应包括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等。同时,应设计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宣传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社会调查 污点限制公开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新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被判处过刑罚的未成年人,保证了其在升学、就业、婚姻、生活的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仅局限在“一条两款”规定之中,势必会局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太过原则和概括的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文结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对此项制度提出更进一步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有所推动。
  一、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现状
  遵循恢复性司法工作理念,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免受歧视,2011年9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出台《关于未成年人不起诉污点限制公开的制度(试行)》,将由江阴市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对20名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年4月3日,《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江阴市院结合先前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的工作经验,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四个专门做实做透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一是专门设置系列文书规范操作流程。在收到法院封存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生效三日内,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制作《犯罪记录封存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经分管检察长决定作出封存决定的,制作《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时由辩护人制作《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送达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遭遇犯罪记录泄露的维权措施。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移送单》,在作出封存决定的15日内,未检部门及时将封存决定书与案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整理,做到每人一单一档。制作《不起诉记录封存告知书》,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作出封存决定后,会同决定书、告知书送达江阴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于非江阴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则邮寄送达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的法制部门,书面告知其启动封存程序,要求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所有记录予以封存。制作《调阅封存案件审批表》,案管部门或上级院相关部门需要调取已封存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抽查、评比等情形的,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二是专门开辟实体与虚拟空间。在未检科每个办公室配置两个以上案件柜,确保在办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办理、卷宗区别存放。同时,《规定》对与犯罪记录相关的电子文档处理问题进行细化。未检科的办案电脑中单独建立未成年人案件文件夹,所有需要封存案件的电子文档均在该文件夹中操作。按照规定,将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案件交由档案部门之后,档案部门单独设置未成年人案件存放区,并在案件袋印有“封存”字样标识,存放区处设置明显标志予以区分,并指派专人负责。将未检科单独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电子档案转由档案部门封存,并由其安排专门人员在电脑中单独建立未成年人案件档案数据库,数据库设置密码,密码由专人保管。书面卷宗移交档案部门的同时,案件承办人将涉案的所有电子文档移交至数据库,技术部门定期将未检科办案电脑中的电子文档予以销毁。案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登记未成年人案件,并禁止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出现在内网FTP中。
  三是专门规定查询程序。相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犯罪记录时,需要向案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查询的理由与依据。案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在24小时内移送未检科审查,未检科审查后,由案件承办人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于依法准许查询的,交由档案部门、案管部门共同办理,对于不准许查询的,出具不许可查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准许查询的,查询人除签订保密协议之外,需在专人陪同监督、在专门的场所进行查询,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像、复印或摘抄。
  四是专门监督犯罪记录封存执行情况。通过政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江阴检察院监督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执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及方式。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或检察院送达封存决定书或告知书的七日内启动封存程序,未检、案管部门不定期对公安机关执行封存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落实分案起诉制度,为犯罪记录封存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法院裁判已生效超过十日的案件,根据《意见》的规定书面督促法院予以封存。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援助律师签署书面承诺书保证不将案情与相关材料泄露,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卷宗亦及时归档封存。要求司法局在开展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活动时注意方式方法,不得让公众推知被犯罪记录封存的罪犯可能被判处刑罚。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封存和查询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在此过程之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严肃查处,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中的问题
  (一)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比较狭窄   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被认定为轻罪,社会危险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相比于其他刑罚要轻得多;二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心理以及生理等方面均未发育成熟,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可塑性高。三是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相呼应。但从长远来看,我们也应思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而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行政处罚的记录。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意在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目的是使他们能较好的回归社会,在生活、就业等各方面不受歧视,进而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不应单纯的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险性这一角度考虑。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过于概括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却不仅仅是公检法三家。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所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等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渠道都有可能获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可能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都没有成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这直接影响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社会效果。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程序界限不清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未作任何规定,犯罪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每个环节都会留有相应的犯罪记录痕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方式是依申请封存,还是法院主动封存?若是申请封存,申请人范围包括哪些?申请的时间如何确定?怎样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封存的时间如何确定?对于起诉的案件,法院将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及当事人,检察机关还有没有必要再行向当事人送达《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等等。在具体的实践中,因为缺乏相互衔接配套制度,各部门在实施该项制度的时候容易相互推诿或重复作为,造成“有规定无人管”的情况或者浪费司法资源,有损司法权威性。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单位的记录封存情况进行监督,应当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范围。除公检法司外,检察机关也应监督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住地基层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以及涉罪外来人员管护基地等实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以及被依法送达判决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检察机关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封存义务等情况,可以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督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除此之外,推动立法明确泄露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宣传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致力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该制度需要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建立司法、行政、社区等大环境支持下的制度支撑体系才能有效推行。为了保证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未检科应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行相关配套体系出台,设置考察机关、决定机关、复核机关、监督机关等配套机构,全面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程序,同时做好犯罪记录封存的社会宣传。另外,也应该向被害人说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
  (三)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程序
  一是建立必要的前置封存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日至审判完毕之前,公、检、法对可能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单独装订,分案起诉,在单独装订的案件上粘贴“拟封存”的标识,严格管理、避免泄露。二是建立社会调查程序保密制度。在进行社会调查时,不穿警服、不开警车,以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最轻影响为原则,告知并与接受调查的人员签订保密书。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在人民法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审判完毕之后,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记录封存决定书》并送达检察院的时候,以及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作《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其启动封存程序,向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分和档案管理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决定书》,同时将封存决定书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并配备专门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相应的工作。
  (四)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和查询系统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为了使记录封存的效果得到有效保障,使未成年人重新建立的社会生活环境不被轻易改变,必须建立严密的查询制度。一是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时应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相关的证据。案管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批,确保其合理合法。设立严格的查询条件,在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交由未检科办理,并由承办人提出是否许可查询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检察长决定。建立严格审批制度,依法准许查询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出具《保密承诺书》并由查询单位签署,并持《保密承诺书》至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二是建立依法查询和备案记录制度。对经审查准予查询的单位,查询人员出具一份告知函,告知档案管理部门允许其查询,做好相关的查询登记和备案工作,使查询情况有法可循,没有提供相关登记手续的不予查询。三是建立保密义务提醒制度。在申请查询人员申请查询成功之后,出具一份《保密承诺书》,并告知其有关犯罪记录查询的保密责任以及违反该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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