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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管[2012]211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本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行为,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一、申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