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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唐宋文献与新近发现之吐鲁番文书,提出“录白”不仅仅是日令所有的概念,在唐宋时代也是广泛行用,其含义即是对正式文书的录副,而《天圣令》中所出现的“副白”与日令之“录白”义同。至于“案记”则是相关部门在文书行政过程中所作出的登记在案的记录,而新出吐鲁番文书中《唐天宝十载交河郡客使文卷》即可视为客馆“案记”之后所形成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