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大力推进“数字宁波”建设,信息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信息化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信息化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信息化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信息化重复投资、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够,信息共享存在较大障碍;信息安全措施不到位,抗风险能力弱;信息化政策措施、标准制订等基础性工作滞后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宁波实际、专门规范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有关单位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制定项目。去年9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06年11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于29日通过了条例。
二、对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行政管理部门。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护等活动。针对县(市)、区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的现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该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信息化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二)关于信息化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六条明确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和程序。第七条规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由市或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
(三)关于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工程。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平竞争问题和避免重复浪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信息化工程,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信息化工程的绩效评估体系。针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同时在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工程的立项和验收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关系到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共享和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信息资源的开发、收集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二十六条对政务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制作或获得该信息之日起十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子网站上予以公开。
(五)关于信息安全保护。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确定和测评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作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而有关法律、法规又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信息化条例》,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大力推进“数字宁波”建设,信息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信息化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信息化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信息化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信息化重复投资、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够,信息共享存在较大障碍;信息安全措施不到位,抗风险能力弱;信息化政策措施、标准制订等基础性工作滞后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宁波实际、专门规范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有关单位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制定项目。去年9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06年11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于29日通过了条例。
二、对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行政管理部门。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护等活动。针对县(市)、区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的现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该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信息化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二)关于信息化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六条明确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和程序。第七条规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由市或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
(三)关于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工程。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平竞争问题和避免重复浪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信息化工程,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信息化工程的绩效评估体系。针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同时在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工程的立项和验收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关系到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共享和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信息资源的开发、收集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二十六条对政务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制作或获得该信息之日起十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子网站上予以公开。
(五)关于信息安全保护。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确定和测评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作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而有关法律、法规又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信息化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