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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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具有“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的特质.它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的处分规范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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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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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0AZD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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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具有“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的特质.它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的处分规范,形成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对职务违法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这一新型的职务违法惩戒制度,具有法律功能的政治性、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法律警戒的全面性、法治取向的综合性,蕴含着“零容忍”的政治逻辑,“权进笼”的法治逻辑,“治病树”的政策逻辑,“高质量”的监督逻辑.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当树立“监察主导、管理尽责”的监督理念,把握错责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政策,坚持惩治违法、保护担当的价值取向,深化运用纪法贯通的“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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