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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开除案"涉及我国公立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公立高等学校具有民事和行政的主体二元性,由此导致行为类型的二元化,但开除学生属于行政行为。该案凸显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同时欠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北京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导致了执行难问题。该案启发我们对高校学生权利救济进行体系化的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