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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依据国际公约开展打击海上犯罪的刑事合作尚存在诸多困难,有必要构建新的中国—东盟打击海上犯罪刑事合作机制。新的刑事合作机制应坚持一定原则而且要有自身特色,其内容包括国家管辖权的确定、海上犯罪范围的界定、刑事合作领域、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等内容;新的刑事合作机制要解决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要对以往国际公约框架下机制有所突破。中国—东盟打击海上犯罪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需要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执法做出相应的协调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