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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制度的引入进一步提高了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救济措施的规定仍然有待改进,尤其是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只能求助于程序冗长的民事诉讼途径,不仅激化了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也使征收工作的开展劳而无功;结合当下实际考虑,赋予征收主体行政诉权及完善补偿协议与强制执行程序之间的衔接是两个较为可行的完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