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的核心,不能依物权或债权的区分判断其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范围的一般标准上,正当利益说最符合登记对抗制度本质;在第三人的具体类型上,第三人包括取得物权者以及对公示具有正当利益的债权第三人;在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要求第三人主观为善意有正当基础,但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包括"不应知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