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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开始,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从六年多的试点工作来看,各地做法不一,出现多种集中管辖模式。其中普通法院集中管辖模式最常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虽然是行政案件管辖的重大突破,去除了行政诉讼的主客场弊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但是无论采取何种集中管辖模式,都会出现集中管辖法院的审判压力增大、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弱化、法院司法成本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的共性问题。在选取集中管辖法院时,要对员额法官办案系数、一审行政案件数、行政审判能力、交通便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