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功效的基础环节。目前,关于何为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多大,中央与地方,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诠释与操作。域外在此方面也是各有不同。这种情况一方面表明很难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予以确定,另一方面也说明迫切需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下来。在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多样,法律规定不一,司法实践多样,域外经验迥异的背景下,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的指引下,依托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来明晰生态环境损害的构成,最终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合
现行立法中,民事一审诉讼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元模式,其中普通程序起到了通则作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作为简易程序项下的“更简”模式,仅有一个条文。随着人民法院二十余年繁简分流程序制度改革的推进,各类民事一审诉讼案件占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大大挤占了普通程序适用空间,普通程序的适用比例甚至低于简易程序项下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元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之需求,重构小额、简易、普通三者并列的民事一审诉讼程序,实现简易、小额诉讼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