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相对二元化模式”提倡

来源 :法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sq9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我国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两者在调查主体、实体依据、程序规范、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同时开启立案调查程序,可以称之为程序“二元化模式”.基于违法与犯罪不同的实体构成,以及不同的程序功能和价值追求,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侧重对人权保障的追求,职务违法调查程序侧重对效率的追求.监察程序改革开创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一元化模式”,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采取几乎相同的程序规范,可能诱发权力被滥用、侵害被调查人权利的后果,故学界多主张应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由于监察调查一元化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有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的可能性不大.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应当采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相对二元化模式”,在坚持调查主体、规范、证据一体的基础上,构建相对灵活的刑事立案程序,建立梯度化的强制措施体系,对职务犯罪调查应当适当允许律师介入,以便充分保障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权利,同时应适当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其他文献
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可以归为两类: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整体而言,这两种保护进路的共识多于分歧,都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反对极端主张.在实践中普遍应用的场景主义规制决定了是分享优先还是控制优先的进路之争会在各个场景出现,最终导致具体规则的随机、多元甚至矛盾.为了形成稳固、统一的价值逻辑以及为构建合理的新秩序提供正当性支持,需要从伦理层面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进路:首先对两种进路予以底线伦理审查,判定两者是否有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考察两种进路对信息主体、信息共有人、非信息共有人这3类群体以及对人的发展、经济发
个人数据权利不仅关涉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基于数据个人私有而构建的个人控制论既存在逻辑偏差,也无法有效防控滥用数据权力(利)的风险.我国刑法应基于社会控制论的立场,注重数据的整体安全与动态保护,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个人数据利用原则及“以国家数据论”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引入以场景为导向的、动态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寻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以修改、解释刑法与增设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重择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路径.
通过考察41份中央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包含的受惩戒主体、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可以发现失信惩戒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但主要问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德法混同”、违反比例原则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层面,违法建立双惩制、以行政权力为民事违约兜底和增设行政许可;在整体正当性层面,冲击法人独立人格、突破公法与私法之区隔、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约束;在实质合理性层面,违背平等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备忘录表现出“失信”与“违法”、“惩戒”与“执法”高度重合,失信惩戒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其
百年峥嵘路,奔向新征程.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广西柳州市坚持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高质量抓好党史学习教育各个环节,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成为民造福、促进发展的有力举措.
当代中国主流法理学的发展呈现专业化、技术化和功能化加强的趋势,与整个社会生活失去联系,并把技术上的强功效当作法律发展的标准,从而脱离、遮蔽与消解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主体性发展上无甚作为,陷入内卷化困境.这是由中国法理学坚持片面肯定的现实观、无视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想象力、无力反思中国主体性的可欲性所导致的.要破解这种内卷化困境,我们可以坚持反思的现实现,运用想象力,以此发展中国的法律形式,表达整体性的中国社会,形成自主的中国法理学立场,最终形成中国法理学的可欲的主体性.
在法律解释方法分类中,传统的常见做法是将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并列起来.但学界并不当然认同这种区分,由此,围绕历史解释与 目的解释的区分,引出几个值得追问的难题:历史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是不是一回事?目的解释能否简约为客观目的解释?发生学解释与历史解释、主观目的解释究竟是何关系?问题争议的根源,说到底是在研究中把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目标问题混淆起来,并且在客观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联.因此,应回归到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传统区分.这样既可免去学说中涉及的那些麻烦,也能够让人更清晰、简明地认识这两种
在中国的公路货运治超执法中,行政执法者与货运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合作违法的共谋关系,其产物便是“年票”“月票”“车贴”等罚款票证.以罚款票证为切入点,通过对共谋关系的前提条件、初步形成、扩大发展的考察发现,这种共谋格局是由执法者主导的非均衡性共谋.执法者主动寻租并最终俘获了货运经营者.共谋关系的破解之道指向依法共治,而建构政府先导型依法共治格局,是非均衡性共谋的破解之道.在宏观方向上,要解决依法共治的“元治理”问题;在中观实现机制上,发挥依法行政对于公民守法的引领、先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共治中上行下效守法机制
当下,数字货币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世界各国正逐步认识到数字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我国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对数字货币采取的是“一刀切”式的禁易规则立法,这将会导致数字货币在民间的灰色发展,抑制金融创新.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并进行类型化分析是法律有效监管的前提.采用激励性法律规制实现数字货币的法定化,法律规制须由禁易规则的“父爱主义”转向管制规则的“国家主义”,同时识别数字货币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刺破数字货币面纱”进行穿透式监管,确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科技公司与行业协会“
《民法典》对“公平责任”条文的修改,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一次重大变革.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让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已难以适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只有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形成人民对制度和规范的认同.“公平责任”条文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的演变,其规范性质也几经变迁.司法实践逐渐拒绝“和稀泥”的裁判,代之以刚性判决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通过编纂《民法典》,“公平责任”条
缺乏资本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需要投资资本.合作社最终能够引入的投资资本必定以伦理投资资本为主,因为常规投资资本进入意愿不足且可能遭到合作社排斥,而伦理投资与合作制相容且能够满足合作社融资需求.合作社要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一方面需要法律对伦理投资者追求经济回报与社会效益两大基本诉求予以回应,包括提高资本报酬吸引力以及保障投资者监督权,打造好伦理投资资本融入合作社的基础.另一方面,合作社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还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