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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生命”之诉因涉及伦理和公共政策,而遭遇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否定.然而,“不当生命”请求权的肯认是保护先天残疾儿童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在突破了公共政策、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的困境之后,“不当生命”请求权可以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请求权主体是先天残疾的儿童;请求权的要件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范围通过原因力的比较,可确定为儿童的教育、训练的特殊损害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