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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按小时计资,没有加班费?
李小姐在某设计公司做兼职。双方约定:李小姐每天工作4个小时,每小时工资为30元。但设计公司时常因应付一些突发项目,在部分双休日及法定假日,也要求李小姐跟着加班。对于这段加班费用,公司只是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当李小姐提出异议时,设计公司却说,小时工就是按小时支付工资,根本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工作日、双休日、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150%-300%不等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该条二款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不定时用工性质,一般情形下,确实不存在加班费一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均有“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因此,李小姐若是在法定假日被通知加班,其工资应另行计算。
【误区四】按件计算工资,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小王系某模具加工厂职工,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今年5月工厂订单大幅上升,领导要求员工每周务必增加10%的工作量。小王和其他员工不得不每天自愿加班一个多小时。事后,小王提出加班费要求时,工厂说从来都是按件数多少来计算工资的,没有加班费一说,更何况大家是为了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呢!
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小王是按照工厂“每周务必增加10%的工作量”这一要求延长劳动时间的,工厂的这一要求与强制员工加班、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无实质区别,所以工厂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
(杨子)
李小姐在某设计公司做兼职。双方约定:李小姐每天工作4个小时,每小时工资为30元。但设计公司时常因应付一些突发项目,在部分双休日及法定假日,也要求李小姐跟着加班。对于这段加班费用,公司只是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当李小姐提出异议时,设计公司却说,小时工就是按小时支付工资,根本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工作日、双休日、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150%-300%不等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该条二款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不定时用工性质,一般情形下,确实不存在加班费一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均有“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因此,李小姐若是在法定假日被通知加班,其工资应另行计算。
【误区四】按件计算工资,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小王系某模具加工厂职工,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今年5月工厂订单大幅上升,领导要求员工每周务必增加10%的工作量。小王和其他员工不得不每天自愿加班一个多小时。事后,小王提出加班费要求时,工厂说从来都是按件数多少来计算工资的,没有加班费一说,更何况大家是为了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呢!
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小王是按照工厂“每周务必增加10%的工作量”这一要求延长劳动时间的,工厂的这一要求与强制员工加班、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无实质区别,所以工厂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
(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