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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村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社会民生问题日益凸显,不仅不利于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2003年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达14854个,占全国乡镇位数的3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行政村仅占全国行政村位数的24%。
当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按法律、政策的规定使凡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参加社会保障。本应由社会统一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转嫁给了社区、集体或企业,变成了“企业保障”、“社区保障”,加重了村集体与企业的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互济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全国虽有1100个县开办养老保险,但参加人口不到10%。这种情况使国家无法对农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极不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2 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来源不合理。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受保人出资只占社保全部资金中的很小一部分,这意味着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个人而应由政府承担保障资金的积累工作。而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3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从管理机构上看,我国没有建立一个专门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高效管理的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呈现出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从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临风险,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农民缴来的“养命钱”,造成基金大量流失。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科学规范管理与监督。势在必行。
4 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目前只有极少数的省份通过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保障管理办法,大部分地方难以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的近期目标管理之中,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没有依据。救济方式由于无法可依,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漏保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占用、挪用救助资金的情况,给社会保障带来消极影响。虽然我国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列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善社会民生的措施
1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被征地农民和富裕群体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相配套,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自我保障和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的结合,并设计向贫困人口倾斜的制度。第二,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等体系。第三,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
2 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中要主动承担责任,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储备。除了个人缴纳外,可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险经费,其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与适当的补贴,设立专项公益金,筹措一定的社会捐助资金等。尽量缩短农村社保资金的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转化过程,使社会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运行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调节器作用。
3 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农村社保基金安全。针对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无序、混乱以及农民投保热情不高的现状,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杜绝非法侵占、挪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4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确保有法可依。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奉行的原则。为了建立较为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尽快起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建立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社保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公民的权益,同时对制度的运行明确规范,逐步实现对涉及广大城乡范围内公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法律保护。已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补充,以利于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开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2003年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达14854个,占全国乡镇位数的3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行政村仅占全国行政村位数的24%。
当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按法律、政策的规定使凡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参加社会保障。本应由社会统一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转嫁给了社区、集体或企业,变成了“企业保障”、“社区保障”,加重了村集体与企业的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互济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全国虽有1100个县开办养老保险,但参加人口不到10%。这种情况使国家无法对农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极不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2 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来源不合理。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受保人出资只占社保全部资金中的很小一部分,这意味着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个人而应由政府承担保障资金的积累工作。而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3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从管理机构上看,我国没有建立一个专门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高效管理的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呈现出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从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临风险,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农民缴来的“养命钱”,造成基金大量流失。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科学规范管理与监督。势在必行。
4 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目前只有极少数的省份通过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保障管理办法,大部分地方难以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的近期目标管理之中,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没有依据。救济方式由于无法可依,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漏保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占用、挪用救助资金的情况,给社会保障带来消极影响。虽然我国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列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善社会民生的措施
1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被征地农民和富裕群体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相配套,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自我保障和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的结合,并设计向贫困人口倾斜的制度。第二,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等体系。第三,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
2 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中要主动承担责任,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储备。除了个人缴纳外,可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险经费,其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与适当的补贴,设立专项公益金,筹措一定的社会捐助资金等。尽量缩短农村社保资金的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转化过程,使社会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运行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调节器作用。
3 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农村社保基金安全。针对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无序、混乱以及农民投保热情不高的现状,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杜绝非法侵占、挪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4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确保有法可依。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奉行的原则。为了建立较为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尽快起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建立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社保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公民的权益,同时对制度的运行明确规范,逐步实现对涉及广大城乡范围内公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法律保护。已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补充,以利于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