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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4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刊登了韦名荛、周建军的署名文章《非法开采造成煤矿事故适用法律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该文对《刑法》第134、135、343条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对非法采矿场所发生矿山安全事故时《刑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非法采矿罪犯要分别适用《刑法》有关法条的意见,同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建议。该文认为.非法采矿场所未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