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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学者庞德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说。从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出发,论述了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最后反思理论中的几点限制并对中国借鉴该理论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
社会控制;法律目的;利益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9-0230-01
1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者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他在《社会控制》中指出,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它就是“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了这个名词。社会控制手段包括法律、宗教和道德。与其他手段不一样的是,法律靠强力实施。一些法学家对强力这个词并无好感,因为从古希腊的诡辩论者宣布了怀疑现实主义的立场开始,人们始终在找寻着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东西。对此笔者认为是可笑的,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人类思维本身的形而上使得永恒是不可能达到的,诚如自然法学派无法避免落入公平是为何物的思维桎梏中,越想宣称“是什么”,宣称的越是“应该是什么”,既然最终的问题始终是“应该是什么”,那就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词。
2 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
2.1 法律的目的
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随之,庞德对法之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梳理,企图从史实中探寻出法律的目的。
2.1.1 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
庞德将法律体系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法以及社会法阶段,它们的对比图如下:
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成熟法社会法
目的公共治安或者和平安全符合伦理行为和良善道德规范机会平等;取得物的安全社会利益最大化
对法律秩序的贡献和平规制社会经规则和形式达至的一般性和确定性经由理性而达至的善意和道德的行为彻底构建个人权利的观念通过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做出限制
另外,庞德还提出了世界法的构想,未来的世界法律秩序就是要促进全人类的普遍利益。
2.1.2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考察
庞德将法律思想史划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新教法学、西班牙法学、17世纪、18世纪、19世纪、20世纪等九个发展阶段。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九个阶段的思想路程:维护治安和和平一维护社会现状-东西各归所有-保护个人利益-强调自然权利-自我主张的最大化一保护社会利益。
无论从法律史还是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庞德都想为我们指出法律的目的是有规律地前进着的,我们可以从历史中寻得法律目的。可惜的是,庞德谨慎的态度反而使得法律目的模糊化,我们知道从社会法的视角延续下去,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手段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但还是没有办法得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当然,庞德从另一方面——利益学说方面对法律目的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2.2 利益学说
利益到底是什么?庞德沿用了耶林的观点,把要求、愿望或需要定义为利益。“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和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护的,庞德提出了三类可以承认的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其中包括了人格、家庭、物质、公共安全、道德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涵盖面广,对此,美国法哲学家帕特森给予了高度評价,认为其可以和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相媲美。当然,作为一位思维缜密的法学家,庞德自然不是随意杜撰和列举出这些利益类型,这是他通过对法律文献和法的发展历史结合实际分析而成的,他也为这些利益寻得了正当的依据,即法律的价值。“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那么,法的价值又是如何获得的呢?他认为一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经验和理性相辅相成,共同成长;一是按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假说来进行评价,这些假说把价值和现实联系起来,由此理论联系了实际,社会控制背后的理想成分不再脱离社会现实;一是关于法律秩序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这实际上是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庞德试图从三种价值原则中去说明这么一点:支撑利益学说的法律原则来源于生活,基于利益学说的法律目的是要服务于社会生活,而对利益的界定是要保障法律正当地控制社会。
3 反思和借鉴
庞德信奉实用主义,他相信特定时空限制下,利益说也能最大满足社会需求以完成法律之目的。但是,庞德的理论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笔者归纳如下:
3.1 法律目的推定的漏洞,利益的主体不明确
庞德的法律目的是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但理论部分却是由五点假设得来。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质疑了,这种真实的程度到底是多少,真的已经足够接近真实了吗?我们不得而知,庞德也无法给我们确切的一个答案,这就是他推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薄弱环节。
再次,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类型,社会利益为最高。但社会利益是个大而泛的名词,总体上是无法把握的,社会利益具体落实到个体,应该如何操作?究竟是多大组合的个体才能够代表社会的利益,这个组合之外的个体利益应该如何保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利益的主体仍不明朗。
3.2 法律的生命力受到挑战
庞德将法律类比于一种社会工程,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控制,社会是法律的安身立命之所。由此可以看出,庞德的思想中带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法律只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但法律也有其独特的生命,它有着自身的价值和力量,它有独立和骄傲的一面,是需要人类来信仰的。法律过多地围绕着社会转,那它的生命力将会被削弱,同时,也可能出现像纳粹利用法律进行屠杀的滥用法律这个社会控制手段的情形。
庞德的法律控制理论,抛弃了单纯对法律理想主义的憧憬,将视野转移到法律对社会控制的实际功效上来,对当今的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他让我们更加看清法律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中国文明社会的发展。庞德对利益的分类并把社会利益推至最高地位,对我国处理个人和社会关系也有着指导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在保障个人获得最低限度人类生活权利的同时,应该站在更高程度上发挥更大的实用主义功效,使得整个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向文明社会迈进,这就是庞德之法对我国法社会发展的借鉴意义。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公式、注解等请以PDF格式阅读”
关键词:
社会控制;法律目的;利益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9-0230-01
1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者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他在《社会控制》中指出,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它就是“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了这个名词。社会控制手段包括法律、宗教和道德。与其他手段不一样的是,法律靠强力实施。一些法学家对强力这个词并无好感,因为从古希腊的诡辩论者宣布了怀疑现实主义的立场开始,人们始终在找寻着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东西。对此笔者认为是可笑的,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人类思维本身的形而上使得永恒是不可能达到的,诚如自然法学派无法避免落入公平是为何物的思维桎梏中,越想宣称“是什么”,宣称的越是“应该是什么”,既然最终的问题始终是“应该是什么”,那就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词。
2 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
2.1 法律的目的
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随之,庞德对法之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梳理,企图从史实中探寻出法律的目的。
2.1.1 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
庞德将法律体系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法以及社会法阶段,它们的对比图如下:
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成熟法社会法
目的公共治安或者和平安全符合伦理行为和良善道德规范机会平等;取得物的安全社会利益最大化
对法律秩序的贡献和平规制社会经规则和形式达至的一般性和确定性经由理性而达至的善意和道德的行为彻底构建个人权利的观念通过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做出限制
另外,庞德还提出了世界法的构想,未来的世界法律秩序就是要促进全人类的普遍利益。
2.1.2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考察
庞德将法律思想史划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新教法学、西班牙法学、17世纪、18世纪、19世纪、20世纪等九个发展阶段。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九个阶段的思想路程:维护治安和和平一维护社会现状-东西各归所有-保护个人利益-强调自然权利-自我主张的最大化一保护社会利益。
无论从法律史还是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庞德都想为我们指出法律的目的是有规律地前进着的,我们可以从历史中寻得法律目的。可惜的是,庞德谨慎的态度反而使得法律目的模糊化,我们知道从社会法的视角延续下去,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手段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但还是没有办法得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当然,庞德从另一方面——利益学说方面对法律目的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2.2 利益学说
利益到底是什么?庞德沿用了耶林的观点,把要求、愿望或需要定义为利益。“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和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护的,庞德提出了三类可以承认的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其中包括了人格、家庭、物质、公共安全、道德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涵盖面广,对此,美国法哲学家帕特森给予了高度評价,认为其可以和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相媲美。当然,作为一位思维缜密的法学家,庞德自然不是随意杜撰和列举出这些利益类型,这是他通过对法律文献和法的发展历史结合实际分析而成的,他也为这些利益寻得了正当的依据,即法律的价值。“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那么,法的价值又是如何获得的呢?他认为一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经验和理性相辅相成,共同成长;一是按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假说来进行评价,这些假说把价值和现实联系起来,由此理论联系了实际,社会控制背后的理想成分不再脱离社会现实;一是关于法律秩序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这实际上是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庞德试图从三种价值原则中去说明这么一点:支撑利益学说的法律原则来源于生活,基于利益学说的法律目的是要服务于社会生活,而对利益的界定是要保障法律正当地控制社会。
3 反思和借鉴
庞德信奉实用主义,他相信特定时空限制下,利益说也能最大满足社会需求以完成法律之目的。但是,庞德的理论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笔者归纳如下:
3.1 法律目的推定的漏洞,利益的主体不明确
庞德的法律目的是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但理论部分却是由五点假设得来。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质疑了,这种真实的程度到底是多少,真的已经足够接近真实了吗?我们不得而知,庞德也无法给我们确切的一个答案,这就是他推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薄弱环节。
再次,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类型,社会利益为最高。但社会利益是个大而泛的名词,总体上是无法把握的,社会利益具体落实到个体,应该如何操作?究竟是多大组合的个体才能够代表社会的利益,这个组合之外的个体利益应该如何保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利益的主体仍不明朗。
3.2 法律的生命力受到挑战
庞德将法律类比于一种社会工程,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控制,社会是法律的安身立命之所。由此可以看出,庞德的思想中带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法律只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但法律也有其独特的生命,它有着自身的价值和力量,它有独立和骄傲的一面,是需要人类来信仰的。法律过多地围绕着社会转,那它的生命力将会被削弱,同时,也可能出现像纳粹利用法律进行屠杀的滥用法律这个社会控制手段的情形。
庞德的法律控制理论,抛弃了单纯对法律理想主义的憧憬,将视野转移到法律对社会控制的实际功效上来,对当今的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他让我们更加看清法律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中国文明社会的发展。庞德对利益的分类并把社会利益推至最高地位,对我国处理个人和社会关系也有着指导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在保障个人获得最低限度人类生活权利的同时,应该站在更高程度上发挥更大的实用主义功效,使得整个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向文明社会迈进,这就是庞德之法对我国法社会发展的借鉴意义。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公式、注解等请以PDF格式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