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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范。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能弱化、扭曲法律规定的高校教师应有的权利,更不能将法律的规定置之度外。要通过依法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情合理还必须合法、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体现人治及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结合起来等途径,保证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关键词 制度 法律 思考
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来讲是高校教师应当遵循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定的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只注重高校教师的义务而忽视高校教师权利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文就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定范畴内的基本法。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教师的行为规范,它的法律地位只能在上述法律法规体系之下,而不能超越。也就是说,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范。
二、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1、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更有甚者,把权利作为奖励。
《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有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的权利,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等,但在一些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为保证教师这一权利的实现做出具体规定,有的虽然也提倡教师参加学术团体和进行学术交流,提倡教师进修提高业务水平,但却并不规定在时间上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和帮助,使得教师没有时间和经费去参加这些活动,有的教师甚至四五年都没有去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没有参加一次像样的培训(有的为了完成培训以实现教师的这一权利,随便找一个人匆匆培训几天);还有的把这项权利作为奖励,学科带头人、年轻教师可以享受这项权利,普通教师和中老年教师不享受这项权利。
2、教育教学权被弱化。评价教师讲课效果的优劣,往往就规定在讲课时是否运用了启发式教学,课堂上是否有师生互动,是否理论联系了实际,以及是否有教案、板书甚至教案或者板书所要求的项目是否齐全,等等。如果课堂上有师生互动,采用了启发式教学,理论联系了实际,有教案和板书就被认为这是一堂好课;否则,就认为这堂课有问题,是不成功的。这样做看起来很具体,其实完全是模式化,弱化了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
3、学术研究权被扭曲。任何一项管理措施当然都是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也只有如此也才便于人们认识和把握,但是在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有时甚至就忘了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注重了形式而忘却了内容。例如,对科研论文的奖励和资助,只看论文的字数和发表刊物的主办单位的级别,论文字数越多,发表的刊物级别越高则文章的水平就被认为是越高,而不是看论文的学术价值。这样做的结果是扭曲了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权。
4、部分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有些法律规定在有些高校如同一纸空文,始终得不到落实。例如,《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豍,但许多高校至今也并没有实行,高校的管理人员与普通教师一样,也都分别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教师的职务职称,享受教师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尽管在实际上并不履行或者极少履行教师的义务,尤其是教学义务。
三、保证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法性的途径
1、依法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是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细化,而不是改变。任何离开法律框架制定的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其合法性都是不能得到保证的。
2、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情、合理还必须合法。有些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却不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教师的权利应当平等地享受,不平等的享受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拿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奖励一类教师而剥夺了其他教师的权利。
3、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体现人治。有些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人治的色彩十分浓,而法治的精神却体现不出来。诸如:上班迟到三分钟如何如何、早退三分钟如何如何等。体现的是一种“人”的权威而不是“法”的力量。其实效果并不好。有的高校老师调侃这样的制度为:有本事的(领导)管教学,没本事的(领导)管大门。
4、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结合起来。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认真地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全体教师的意见,以达成共识。这样,即能使制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又能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范。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能弱化、扭曲法律规定的高校教师应有的权利,更不能将法律的规定置之度外。要通过依法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情合理还必须合法、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体现人治及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结合起来等途径,保证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注释:
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参考文献:
[1]傅江平.高校教学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学研究,2005,(6).
[2]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A].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李晋悦.科普工作也算“工作量”了[N].中华读书报,2007-02-28(1).
(作者单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 制度 法律 思考
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来讲是高校教师应当遵循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定的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只注重高校教师的义务而忽视高校教师权利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文就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定范畴内的基本法。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教师的行为规范,它的法律地位只能在上述法律法规体系之下,而不能超越。也就是说,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范。
二、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1、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更有甚者,把权利作为奖励。
《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有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的权利,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等,但在一些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为保证教师这一权利的实现做出具体规定,有的虽然也提倡教师参加学术团体和进行学术交流,提倡教师进修提高业务水平,但却并不规定在时间上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和帮助,使得教师没有时间和经费去参加这些活动,有的教师甚至四五年都没有去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没有参加一次像样的培训(有的为了完成培训以实现教师的这一权利,随便找一个人匆匆培训几天);还有的把这项权利作为奖励,学科带头人、年轻教师可以享受这项权利,普通教师和中老年教师不享受这项权利。
2、教育教学权被弱化。评价教师讲课效果的优劣,往往就规定在讲课时是否运用了启发式教学,课堂上是否有师生互动,是否理论联系了实际,以及是否有教案、板书甚至教案或者板书所要求的项目是否齐全,等等。如果课堂上有师生互动,采用了启发式教学,理论联系了实际,有教案和板书就被认为这是一堂好课;否则,就认为这堂课有问题,是不成功的。这样做看起来很具体,其实完全是模式化,弱化了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
3、学术研究权被扭曲。任何一项管理措施当然都是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也只有如此也才便于人们认识和把握,但是在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有时甚至就忘了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注重了形式而忘却了内容。例如,对科研论文的奖励和资助,只看论文的字数和发表刊物的主办单位的级别,论文字数越多,发表的刊物级别越高则文章的水平就被认为是越高,而不是看论文的学术价值。这样做的结果是扭曲了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权。
4、部分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有些法律规定在有些高校如同一纸空文,始终得不到落实。例如,《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豍,但许多高校至今也并没有实行,高校的管理人员与普通教师一样,也都分别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教师的职务职称,享受教师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尽管在实际上并不履行或者极少履行教师的义务,尤其是教学义务。
三、保证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法性的途径
1、依法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是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细化,而不是改变。任何离开法律框架制定的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其合法性都是不能得到保证的。
2、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情、合理还必须合法。有些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却不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教师的权利应当平等地享受,不平等的享受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拿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奖励一类教师而剥夺了其他教师的权利。
3、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体现人治。有些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人治的色彩十分浓,而法治的精神却体现不出来。诸如:上班迟到三分钟如何如何、早退三分钟如何如何等。体现的是一种“人”的权威而不是“法”的力量。其实效果并不好。有的高校老师调侃这样的制度为:有本事的(领导)管教学,没本事的(领导)管大门。
4、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结合起来。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认真地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全体教师的意见,以达成共识。这样,即能使制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又能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范。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能弱化、扭曲法律规定的高校教师应有的权利,更不能将法律的规定置之度外。要通过依法制定高校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合情合理还必须合法、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体现人治及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高校教师的民主权利结合起来等途径,保证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注释:
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参考文献:
[1]傅江平.高校教学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学研究,2005,(6).
[2]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A].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李晋悦.科普工作也算“工作量”了[N].中华读书报,2007-02-28(1).
(作者单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