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益基金会的管理机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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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典型代表,我国公益基金会以其突出鲜明的的“公益性”和“公共责任”被视为政府和市场之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本文在对我国公益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进行回顾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公益基金会的典型特征,进而从法律规制、内部管理和独立性三个层面深入探究了我国公益基金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基金会管理机制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益基金会;管理机制;公信力;路径选择
  
  一、我国公益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和全能政府的建设,我国公益基金会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是我国基金会的沉寂期。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改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基金会也伴随着改革的春风作为第三部门的新生力量揭开了发展的新篇章。
  1981年7月28日由全国妇联、总工会等17个全国性的社团和单位发起成立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国务院1988年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使得一批基金会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基金会的发展改变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结构分布,从而促进了社会公益模式的进一步转变。2004年我国颁布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意味着我国对基金会的管理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6月7日,规范基金会名称管理,保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的《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公布实施,随后在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公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将特定的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保护捐赠人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年,《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也予以颁布实施[1]。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实施,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20多年来,我国公益基金会本着服务社会公益的宗旨,勇担社会责任,不断创造了“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家喻户晓的公益品牌。据民政部2007年统计,我国公益基金会已经发展到1800多个,全国基金会的资产总额已经突破百亿元,年募集资金超过80亿元。伴随着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三者关系的重建及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公益基金会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公益基金会的典型特征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基金会自然具有非营利组织基本特征的一些共性,如民间性、组织性,但由于基金会成立及其发展历史的特殊性,使基金会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典型特征。
  (一)公益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属性[2]。公益基金会源于公益,成于社会捐赠,是社会各界用于表达社会人文关怀和慈善之心的合法的组织形式。公益性主要表现为捐赠人怀着公益意图捐赠财产,基金会在服务社会公益宗旨下,通过各种途径使社会弱势群体受益。公益的目的并不是惠及全体的社会公众,而是让社会中大多数不特定的弱势群体受益。
  (二)非营利性
  公益基金会做为非营利组织的一名重要成员所体现的非营利性,主要是“非营利分配约束性”,即不以营利为目标,靠社会公益使命的引导,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方式获得公益捐赠用以实现组织的使命和宗旨,而不是将财产分配给组织中的成员。但是非营利性并不是说基金会不可以从事和参与能够给自身带来资产保值增值的活动。
  (三)志愿性
  志愿性是基金会区别于政府、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主要不是为了金钱,而是社会地位、荣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志愿行为建立在个人信仰、价值观和宗教情怀的基础上,以志愿精神和利他主义为价值取向,服务于社会公益,体现的是无私的奉献精神。
  (四)产权结构的不完整性
  产权即财产权,是对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收益等的权利。基金会获得捐赠的过程,是围绕着捐赠财产的产权形成的关于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基于公益信托的委托——代理关系[3]。产权的实质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但在基金会的产权结构中,捐赠人自捐赠行为结束便放弃了剩余索取权,基金会作为公益资产的受托人,但不享有出售、转让、赎回等权益,不具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弱势群体,受益主体的虚拟化,使得受益人也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从而使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具有模糊性和不完整性。
  
  三、现行管理体制下,我国公益基金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公益基金会在动员社会资源、赈灾救灾、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诸方面发挥着政府与企业组织难以替代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政府与市场力量作用之外的盲区。然而,在基金会发展规模和资金数量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部分基金会内部管理混乱想象频频出现,这使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依赖有余,竞争不足
  我国的基金会从一开始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产生与发展也是在政府的推动和扶持下进行的,所以基金会的官办色彩浓厚,依赖性强。其次,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使一部分基金会在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时,只能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作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存在着,其工作人员多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工资和福利,基金会的办公经费几乎全部由政府财政拨款来解决,由于党政机关对基金会的保护和支持,使基金会和党政机关有着复杂的暧昧关系,从而在监督责任管理机制上,监管部门碍于政府的情面,常常对基金会的监督手下留情,有失公正[4]。
  同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同一地区内不得设立性质相同的基金会,这一规定限制基金会之间的竞争,严重束缚了基金会的发展壮大,使其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不利于形成基金会之间正常有序的竞争机制。
  (二)相关法律制度亟待整合与完善
  1.财团法人制度的缺失。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将法人分成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没有规定财团法人。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把基金会定位非营利法人,虽有所进步,仍没有明确基金会的财团法人属性。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现行规定和社会的现实需要,用法律形式规定基金会的财团法人属性有利于规范基金会的主体地位,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
  2.没有形成专门有关我国公益基金会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基金会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仅仅是散见于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各种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权威和完善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法律体系[5]。
  3.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健全。只是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他法律条文中没有涉及,有关财务制度的法律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建立健全基金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三)内部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会应当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按期接受财务审计,公布财务报告与审计结果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关于财产的管理和监督理论出发点是好的,在以公开化、透明化为原则的基础上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经过对相关案例的调查发现,一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在日常的资金管理中由于缺乏危机意识和竞争观念,造成了财务的浪费,从而引发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的高成本、低收益现象。例如,在资金管理方面,发生过宋庆龄基金会1810万元,中华体育基金会2000万元丢失事件。
  对于基金会的资金管理还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流于形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做年度财务报告或虽做年度财务报告但没有严格的审计,甚至没有规范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制度,专职的财务人员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些都与《基金会管理体例》的精神背道而驰。
  
  四、完善我国公益基金会管理机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基金会在逐步获得其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不能忽视了自身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否则就难以承担起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社会责任,因此,基金会管理机制构建与完善问题亟待解决。
  (一)以法律法规形式具体落实我国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和优化政策
  我国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需要不断地论证和修改完善,以此提高企业进行慈善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为企业与基金会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税前扣除政策作为一项旨在扩大社会资源用于社会公益的有益实践,应该结合政策的宗旨具体制定有关这项政策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鉴于这项政策之前的审批程序复杂繁复的弊端,为推动基金会不断地做强做大,还应该减少企业捐赠时的相关公益认证审批程序,在提高基金会办事效率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二)建立公益基金会和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
  企业在当今社会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契合这一焦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以提出并迅速成为推动企业进步发展的主流价值观。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明确了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涵括了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思想,成为构筑企业与公益基金会合作伙伴关系的桥梁。从长远的意义看,公益基金会和企业的合作是一种“双赢”选择,明智之举。对于企业来说,合作可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美誉度。这既凸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又扩大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公益基金会来说,可以吸纳企业的公益捐赠,扩大慈善事业的发展资源并在全社会营造与提倡一种“关爱与和谐”的慈善理念。因此,我们要在制度的规范完善中实现基金会和企业合作的双赢对接。
  (三)完善基金会的信息批露制度
  卢塞尔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它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基金会管理中有关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问题,进一步反映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本质,从而在具体贯彻落实中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在我国,信息披露主要是在政府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就针对基金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在相关条款中规定,在开展公益活动中要将其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进行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社会公众等的查询和监督。
  我国基金会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金会的具体情况来完善这一制度。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非营利组织要求查看它们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前三年的税表。在美国,所有基金会的档案都放在国家档案馆里,任何一个公众都可以随时去查。英国1992年的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等。
  (四)构建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由于基金会中捐赠人、受益人、委托人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及基金会公益产权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基金会的公共责任显得模糊且不确定。对于基金会而言,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有效配合、互为补充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公益基金会管理机制的完善,避免财务违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将有力地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管。
  1.自律是基础。公益基金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决定了自律是基金会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通过自律可以提高基金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基金会较高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基金会的自律要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权威的监督强制、道德规范和舆论压力等多重因素的推动来实现[6]。
  2.他律是保障。基金会公益产权的特殊属性——受益主体的虚拟性,使他律监督机制成为实现基金会社会公益责任的重要保障。他律监督机制的实施主要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大众传媒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式。作为他律监督主体之一,政府要凭借其特有的权威和强制力逐渐形成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管理模式。政府监督以法律法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为载体来实现基金会在道德与法律方面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3.互律是补充。行业互律作为自律、他律的有效补充,弥补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极富成效的监督方式。它的优势在于依靠基金会自身的力量进行相互监督,增进基金会管理和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基金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逐渐形成网络式的互律机制,更具有约束力和自主性,有助于在公益基金会中形成组织的共同规范和道德标准,从而推动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宝富.当代中国公益基金会的若干问题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3(16).
  [2]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王名.非政府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5]王名,贾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J].经济界,2003(1).
  [6]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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