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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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律师法》相比而言,这部全新的法律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和空间,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实际操作性,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维护了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能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控辩双方的关系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这些无疑对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新律师法的修订也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升侦查能力、规范侦查行为、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新时期的新变化,全面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应着重强化以下四种意识:
  
  一、人权意识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刑事诉讼中很难处理好并使之保持和谐一致的矛盾统一体。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究其根源,是“从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等国家权力作为强权的语境下,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而提出的”,因此笔者认为,具体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人权就应该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二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执业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国家和法律应该切实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明确写进我国宪法为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国家的有关职能机关开始以公权力代表者的身份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利为自己辩护,国家是没有干预权的,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题中的应有之义。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充当的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行使的中坚力量,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一直以来也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就意味着: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并且其依法独立办理法律事务的活动是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的。从刑事诉讼基本价值追求目标来说,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设置,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进一步平衡了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正当权利的一种救济,是对侦查部门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比力量失衡的一种调节,从根本上看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因此,虽然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提前了,犯罪嫌疑人从律师的正当执业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增强了一定程度的反侦查能力,客观上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工作中,也不得以侦查工作需要为由,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层层限制和种种障碍,阻挠律师行使其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
  
  二、公正意识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同等重要的,其实质内容主要包括: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别是严禁刑讯逼供;审前程序尽量公开透明等。程序正义对于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具有保障性意义,因为“程序公正最基本的思想是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不利或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保护其作为程序参与者的主体性。”在受到这样公正对待后,诉讼的公平合理才可以以看得见的方式为社会所接受,从而也就更好地保证了实体公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在长期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由于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选择上,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实体公正,过分追求打击犯罪和诉讼效率,而轻视个人权利和程序公正,忽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对公正程序的追求,造成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程序公正价值的严重缺失。
  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代犯罪嫌疑人作为程序的一方主体参与到侦查讯问过程中,客观上揭开了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的“神秘面纱”,有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的效的监督和制约,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辩护律师比犯罪嫌疑人有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及更多的调查手段,通过赋予律师更为广阔的调查取证权,增强了律师的抗辩能力,可以有效地防止审判中法官的认识出现片面性和随意性而背离客观事实,促进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使得案件的处理达到实体公正的效果。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律师法的修订所带来的新形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该尽快突破过去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禁锢,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执法意识,把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放到侦查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以求所办案件在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意识
  
  对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是法律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一种法律监督权利,但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侦查监督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行使,然而,这种自身内部监督的做法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监督的滞后和被动必将导致监督不力,各种各样复杂因素的影响会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如果赋予了律师介入侦查权利,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的、动态的监督,不仅会增强侦查人员的规范办案意识,保证了办案质量,而且必将大大增加社会对侦查部门的信任度,客观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以积极客观的态度认识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不能把律师视为侦查工作的阻力,而应该把律师介入侦查当作促使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的不竭动力。
  纵观此次新《律师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时间的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空间的加大,以及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合法执业权利的扩展。从实务层面分析,律师广泛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侦查机关以刑讯、引诱、欺骗等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使侦查机关按照规范化、合法化的手段收集证据。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广泛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律师辩护制度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我们相信,以此次新律师法的出台为契机,深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必定能够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奠定了基础。
  
  四、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理念上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主要采用强取硬攻、打疲劳战的侦查方法,缺少对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全面分析研究,以及对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收集整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带有明显的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等时代特征。尤其随着新律师法的出台和刑诉法的即将修订,传统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机制正逐步失去继续运行的现实需要和法律基础。由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侦查思维、变革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式,就成为了摆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并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限次数、不需批准、不受监听”,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规定在客观上促使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增强了侦查人员与律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动平衡,动摇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传统侦查模式。对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坦然面对,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变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是新的严峻挑战,又是推动创新侦查思路、增强侦查能力、提升侦查水平的一次良好机遇。面对律师全面介入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等新情况,一方面,侦查部门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更加注重侦查办案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改变旧思路、适应新变化、研究新对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创造性思维,积极探求适合时代新特点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方法,以更严谨的侦查思路、更科学的侦查方法和更完善的侦查机制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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