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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诉部门应当正确理解并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提高指控犯罪水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公诉改革,努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关键词: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公诉部门处在法律监督工作的最前沿,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一个时期公诉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
公诉部门应当在正确理解并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前提下,提高指控犯罪水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要深化公诉改革,以努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正确理解并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公诉部门来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司法观念,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第一,必须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放在工作的首位。对于检察工作而言,就是要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公诉工作来说,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犯罪嫌疑人(包括被告人,以下统称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以下统称被害人)为本。因为一旦进入公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对抗,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就高,加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维护自身权利时就相对困难。
第二,必须强化司法人性化的理念。司法人性化的理念要求检察人员应牢固树立“立检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杜绝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执法陋习。在公诉工作中强化司法人性化理念,就是要做到:一是柔性执法、文明办案,积极热情地接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关押;三是尽可能地考虑并满足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法律需求与情理需求,在处理案件时尽可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不仅应当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及罪重的证据,还应当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及罪轻的证据;不仅应当听却被害人的意见,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果发现法庭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还应当及时修正庭审前确定的公诉意见,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在审查法院裁判时,不仅应当审查裁判认定的事实,还应当审查裁判适用的法律;不仅应当审查实体结果,还应当审查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第四,必须注重全面保护。要做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并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并重。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意见,及时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及罪轻意见,必须予以核实;要严守办案期限,尽可能地坚持快审快诉原则,通过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滞留期限;要心细如针地审核每一份证据材料,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坚决不予采信;要注重诉讼监督,注意通过侦查监督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被非法限制与剥夺,注意通过审判监督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提高指控犯罪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为此,公诉部门应做到下面几点。
第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重点惩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民反映强烈的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注意法律与刑事政策的结合,在现阶段要把“打黑除恶”、杀人绑架及“两抢一盗”作为等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准确适用法律,在保证案件结果合法同时,确保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和谐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得到相应化解而不至于激化,刑事案件涉及的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至大。在诉讼中,公诉人要做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博弈,要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息访息诉等相关工作,防止因个别问题处理不当而引发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在出庭时,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举证、质证规则,认真作好出庭准备,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要灵活运用出庭谋略和出庭技巧,切实增强庭上应变能力,妥善应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庭审效果是社会效果的一个方面,公诉部门人员必须抓好这个阵地。
第三、要注意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以高效促和谐。“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期限,努力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在公诉环节不贻误对案件的处理,切实防止为延长办案时限而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只有及时办理案件才能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抱怨及时得到平息,才能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不和谐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
第四、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呼唤正义,人民期盼公正。要始终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违反法定程序,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指导刑事司法工作开展的基本政策,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刑事司法工作的希望和要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本身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也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结合公诉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运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一是最大限度地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轻微犯罪来说,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减少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缩短诉讼时间,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对重大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轻微刑事犯罪贯彻轻刑化政策。在办理该类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教育挽救大多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扩大对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第三、准确把握和适用不起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这种权力,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办案人员要把握好绝对不起诉的绝对度,把握好存疑不起诉的疑问度,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相对度。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只有如此,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中,公诉部门的公诉人才能够凭借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向当事人阐释法理,明辨是非,使得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各方皆服,矛盾化解,纠纷平息,妥善解决社会不安全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认真贯彻执行轻缓刑事政策的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严厉打击。公诉工作人员要对该类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加快诉讼节奏,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将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犯罪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集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方面。
四、深化公诉改革,努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点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把握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强化公诉职能的法律机制,不断提高公诉权行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把推进公诉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全面上水平紧密结合,用过硬的工作保证职能的正确履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推进公诉改革为契机,加大力度,明确重点,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同时,特别强调要深化公诉改革,提高办案效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创新活力,逐步构建开放的公诉工作体系,构建“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三位一体的公诉化工作格局,逐步推广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的有效运作模式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多媒体举证改革、简化诉讼改革等改革,通过改革,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作为检察工作前沿的公诉工作更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公诉部门处在法律监督工作的最前沿,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一个时期公诉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
公诉部门应当在正确理解并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前提下,提高指控犯罪水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要深化公诉改革,以努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正确理解并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公诉部门来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司法观念,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第一,必须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放在工作的首位。对于检察工作而言,就是要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公诉工作来说,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犯罪嫌疑人(包括被告人,以下统称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以下统称被害人)为本。因为一旦进入公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对抗,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就高,加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维护自身权利时就相对困难。
第二,必须强化司法人性化的理念。司法人性化的理念要求检察人员应牢固树立“立检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杜绝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执法陋习。在公诉工作中强化司法人性化理念,就是要做到:一是柔性执法、文明办案,积极热情地接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关押;三是尽可能地考虑并满足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法律需求与情理需求,在处理案件时尽可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不仅应当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及罪重的证据,还应当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及罪轻的证据;不仅应当听却被害人的意见,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果发现法庭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还应当及时修正庭审前确定的公诉意见,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在审查法院裁判时,不仅应当审查裁判认定的事实,还应当审查裁判适用的法律;不仅应当审查实体结果,还应当审查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第四,必须注重全面保护。要做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并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并重。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意见,及时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及罪轻意见,必须予以核实;要严守办案期限,尽可能地坚持快审快诉原则,通过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滞留期限;要心细如针地审核每一份证据材料,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坚决不予采信;要注重诉讼监督,注意通过侦查监督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被非法限制与剥夺,注意通过审判监督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提高指控犯罪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为此,公诉部门应做到下面几点。
第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重点惩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民反映强烈的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注意法律与刑事政策的结合,在现阶段要把“打黑除恶”、杀人绑架及“两抢一盗”作为等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准确适用法律,在保证案件结果合法同时,确保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和谐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得到相应化解而不至于激化,刑事案件涉及的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至大。在诉讼中,公诉人要做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博弈,要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息访息诉等相关工作,防止因个别问题处理不当而引发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在出庭时,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举证、质证规则,认真作好出庭准备,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要灵活运用出庭谋略和出庭技巧,切实增强庭上应变能力,妥善应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庭审效果是社会效果的一个方面,公诉部门人员必须抓好这个阵地。
第三、要注意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以高效促和谐。“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期限,努力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在公诉环节不贻误对案件的处理,切实防止为延长办案时限而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只有及时办理案件才能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抱怨及时得到平息,才能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不和谐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
第四、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呼唤正义,人民期盼公正。要始终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违反法定程序,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指导刑事司法工作开展的基本政策,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刑事司法工作的希望和要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本身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也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结合公诉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运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一是最大限度地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轻微犯罪来说,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减少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缩短诉讼时间,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对重大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轻微刑事犯罪贯彻轻刑化政策。在办理该类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教育挽救大多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扩大对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第三、准确把握和适用不起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这种权力,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办案人员要把握好绝对不起诉的绝对度,把握好存疑不起诉的疑问度,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相对度。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只有如此,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中,公诉部门的公诉人才能够凭借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向当事人阐释法理,明辨是非,使得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各方皆服,矛盾化解,纠纷平息,妥善解决社会不安全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认真贯彻执行轻缓刑事政策的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严厉打击。公诉工作人员要对该类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加快诉讼节奏,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将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犯罪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集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方面。
四、深化公诉改革,努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点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把握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强化公诉职能的法律机制,不断提高公诉权行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把推进公诉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全面上水平紧密结合,用过硬的工作保证职能的正确履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推进公诉改革为契机,加大力度,明确重点,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同时,特别强调要深化公诉改革,提高办案效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创新活力,逐步构建开放的公诉工作体系,构建“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三位一体的公诉化工作格局,逐步推广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的有效运作模式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多媒体举证改革、简化诉讼改革等改革,通过改革,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作为检察工作前沿的公诉工作更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