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中独家交易正当理由的类型化研究——兼论对我国垄断行为豁免法律解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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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独家交易的正当理由豁免是控制反垄断法实施范围的内在约束。通过对美国判例法的梳理,可以构建起双层次的正当理由判断框架。第一层次是市场封锁程度,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市场封锁份额、市场进入难度、其他替代性渠道、合同的时间长短等。第二层次是狭义的正当理由,从外观上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划分标准,根据所保护的不同利益主体进行排列,从主体的复数性和单数性区分,包括主体复数性的正当理由——促进品牌间竞争和增加消费者福利,这类利益指向的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公共性强;而主体单数性的正当理由——分为买方援引的理由和卖方援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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