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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被认为是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三个支柱。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日益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2009年我国《保险法》修订,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制。本文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与保险监管的协同性与差异性入手,探讨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中明确私法自治领域与公法规制的边界的重要意义,并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存在的刚性目标与柔性监管指引错位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