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的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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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福利案暴露出来的村财务管理问题在寨辛庄村引起了极大反响
  
  “确实是我多要了。”史福利辩解说。2011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开庭审理宋庄镇寨辛庄村前党支部书记史福利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与其一同受审的还有北京龙川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在权、寨辛庄村前党支部委员张杰,其中孙在权被控与史福利共同挪用公款,张杰被控与史福利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史福利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但不认为是贪污犯罪,遂作出如此辩解。
  也许你不认识史福利,也不认识孙在权和张杰,甚至不知道寨辛庄村;但你可能知道宋庄和格拉斯小镇。实际上,格拉斯小镇虽然名为小镇,但并不是什么小镇,而是一个别墅群。
  之所以将他们与格拉斯小镇联系到一起,是因为三人被控犯罪,涉嫌挪用、贪污的主要是当初开发格拉斯小镇时,由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款。
  
  “说了就算数”的村支书
  1956年出生的史福利是宋庄镇寨辛庄村人。2000年8月至2008年7月,担任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同时兼任村委会主任,2006年11月8日当选宋庄镇人大代表。
  根据《通州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和《通州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村党支部与村级其他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
  可以这么说,在史福利担任村支书的那段时间里,凡是寨辛庄村的事,无论大事小事,史福利说了就是算数的。在村财务管理方面,该村会计说:“2006年以前,村里的支出经过村长史福利签字后就从账上支出了。”
  作为寨辛庄村的领头人,发展村集体经济、带领村民发家致富是史福利的重要职责,招商引资是其中的举措之一。龙川公司就是史福利担任村支部书记时引进的一家民营企业。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史福利案的检察官闫鑫了解,当初史福利对龙川公司寄予的希望很大,认为龙川公司在发展寨辛庄村集体经济方面能发挥很大作用;此外,对寨辛庄村来说,龙川公司支付的用地租金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在寨辛庄村发展的几年中,史福利与龙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在权私人之间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用闫鑫的话说:“两人私交深厚。”可以佐证这一判断的是,龙川公司应支付给寨辛庄村的租金一直未按时足额支付,而史福利从不催要。
  
  龙川公司的求救
  2001年之后,龙川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孙在权为此求助于史福利。
  为帮助龙川公司走出困境,史福利曾通过挂账的方式将村里的钱直接借给龙川公司(这些钱都及时归还了),还通过其个人担保的方式向自己的亲友和村民帮孙在权以11%的年利率借了60万元,以20%的年利率借了90多万元。
  然而,几年下来,龙川公司的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江河日下,难以为继了。孙在权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其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他只得再次向史福利求援。在他看来,寨辛庄村每年都有很多土地被征收,村集体和村民都应该有钱。另一方面,眼看龙川公司不能及时归还亲友和村民们的借款,史福利心里也很着急。
  2005年2月份的一天,和孙在权商量之后,史福利从村会计那儿拿来寨辛庄村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贷款卡说明以及村委会公章和一张700万元土地补偿款的定期存单(存单来源下文交代),同时伪造了村理财小组决议及成员签名、同意担保意向书,与龙川公司会计一起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用这张700万元存单以寨辛庄村经济合作社(注:与寨辛庄村村委会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名义为龙川公司办理了400万元的质押贷款。
  对于私自决定用村里的存单为龙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史福利在接受讯问时说,他这样做出于两个考虑:“一是抵押(实为质押——记者注)后钱还在我(寨辛庄村)手里;二是村里别人不会发现。我当时想这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事,就不说了,同时也怕说了大伙不同意。”
  2005年3月,因为龙川公司要上一个新的项目,史福利又一次以700万元的存单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龙川公司办理了一笔160万元的质押贷款。
  至案发前,龙川公司仅于2007年3月23日偿还了10万元贷款,其余贷款本息一直未还。据孙在权供述,龙川公司取得的这560万元贷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公司向史福利亲友所借借款的本息了,其余部分则用于公司的经营。
  除了这两笔质押贷款之外,史福利还用上述700万元的存单以其朋友王彦之名办理了一笔80万元的质押贷款,目的也是帮龙川公司。
  
  欲罢不能
  2007年10月,龙川公司拟与武汉宏林集团合作向武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融资。根据双方商定的办法,龙川公司先借给宏林集团80万元融资费用,待融资成功后,宏林集团不仅全额退还80万元融资费用,还借给龙川公司3000万元。
  为了“拯救”龙川公司,史福利再次答应孙在权的请求,以700万元存单为质押,假借修路之名,通过王彦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宋庄支行贷款80万元给龙川公司。
  当时,龙川公司急着用钱,而贷款又没到位。恰在这时,因通州“千亩荷花塘”项目一期土地开发,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支付给寨辛庄村征地预付款1000万元,史福利就以920万元、80万元两张转账支票的形式领取了该款。他先将80万元的支票换成汇票让王彦送到武汉给孙在权应急,然后将以王彦之名贷来的80万元打到村委会账户。80万元转账支票款就这样辗转回到了寨辛庄村名下。
  按史福利和孙在权的想法,3000万元一到账,龙川公司就把以前的债务包括向史福利亲友借的钱和贷款一并还清。然而,事与愿违。龙川公司与宏林集团合作未成,还款希望落空。
  
  质押存单露出马脚
  由于当初用存单办理质押贷款时,史福利未与任何人商量,他卸任交接时又未提及此事,因此,存单被质押一事在寨辛庄村一直是个秘密。
  但是秘密,就有泄露的一天。2009年11月26日,因龙川公司(曾办理过一次延期还款手续)和王彦未及时还款,700万元存单被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宋庄支行划转用于偿还贷款。几天后,寨辛庄村会计从宋庄支行得知这一情况,史福利挪用公款案就此浮出水面。
  得知这一情况后,寨辛庄村村委会赶紧采取措施,向通州区法院申请扣划龙川公司的资金(据寨辛庄村现任支部书记介绍,执行裁定正在执行中)。王彦也变卖房产,再加上史福利筹措的借款,于2010年1月还清了80万元贷款的本息共计91.8万元。
  2010年8月2日,通州区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史福利、孙在权到检察院谈话。在调查谈话过程中,史福利、孙在权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次日,两人被羁押,同月18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28日,闫鑫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分析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史福利后两次为龙川公司质押贷款,有一种被“绑架”的意味——他已经与龙川公司绑在一起了。如果他不帮龙川公司获得贷款,龙川公司就经营不下去了,那样,他私自决定用村里的存单为龙川公司质押贷款的事就会被村民知道,更可怕的后果是,他的亲友通过他借给龙川公司的钱打了水漂,村里的700万元也保不住了(必然会被银行划转还贷),因此,他只能继续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寄希望于龙川公司的经营状况好转。
  按理来说,史福利没法动用这7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存单为龙川公司质押,因为村里要动用土地补偿款需经宋庄镇经管站审批。但据宋庄镇经管站站长说,2003年之后,有的村只把存单复印件交给经管站,原始单据则由村里保管,这样一来,存单被质押而经管站不知情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事实上,宋庄镇经管站也是直到史福利案发,才得知该村存单被质押这一情况的。
  史福利案暴露出来的村财务管理问题在寨辛庄村引起了极大反响。村民们对即将进入该村财务的上亿元土地开发资金的安全问题非常担忧。为此,寨辛庄村专门成立党员议事小组,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寨辛庄村报》上发布公告,对未经备案的及未通过法律民主程序与村委会签署的合同及协议等,不予承认。据了解,史福利案发后,宋庄镇还出资在镇政府设立了村务公开电子触摸屏,村民们可以随时了解村财务的各项收支情况。
  
  村民举报揭出贪污案
  在对史福利、孙在权涉嫌挪用公款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寨辛庄村村民向二分院举报史福利、张杰未按实发放海港公司支付的青苗补偿款,涉嫌贪污。这一线索很快被移交通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并得到证实。
  原来,本世纪初,海港公司想要在宋庄开发“格拉斯小镇东海花园”项目,并且按照当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先与宋庄镇政府谈好征地协议,再由宋庄镇政府将协议发到被征地村(包括寨辛庄村,该村西下坡地块在被征之列),经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层报镇、区、市级征地管理部门批准。
  为此,2003年至2006年间,海港公司共向寨辛庄村支付了2955.63万元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其中的一半作为安置补偿款由村委会发放到了村民手中,余下的部分因当时未设立集体土地收益存款账户而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宋庄支行。上文提到的被史福利、孙在权用于质押贷款的700万元存单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除了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之外,征地方还要支付一笔被腾退土地的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款,具体数额由镇、村与开发公司及被腾退户协商。这一工作是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即村委会一面与开发商协商,一面与承包户协商,而开发商与承包户不直接接触,待两边都协商好了之后,开发商将补偿款打到村委会的账户上,由村委会发放到承包户手中。
  具体到寨辛庄村,与海港公司协商是史福利一个人独自完成的,而与承包户的协商工作是由史福利和当时的村支部委员张杰两人负责的。
  海港公司按照与史福利协商的结果支付了315万元补偿款,但迟迟未能收地。张杰也向史福利反映,一户在西下坡租种了59亩土地的村民认为补偿款太少,不愿腾地。
  史福利心里很清楚,因为地上物与其他设施的价值不同,按统一的标准补偿肯定有人不满意,不及时腾地,但他也有自己的考虑——“当时我考虑有一些特殊情况从账里不好做,如果多给了某户补偿款,那其他户就会有意见”,他就对张杰说会跟开发商额外争取点钱(处理这种情况)。
  于是,史福利找到海港公司,说地上物、青苗这部分补偿不够,有几户村民不愿意走,必须增加补偿,否则就要推迟交地。海港公司答应了,于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1月12日分别交给史福利120万元和15万元的支票各一张。虽然史福利同样以村委会的名义给海港公司开具了青苗补偿费的收据,但这135万元是他在315万元协议补偿款之外另外要来处理特殊情况的,并没有在村委会的账目上反映出来。
  闫鑫证实,在协议之外另增青苗补偿款在当时来说不是什么新鲜事,开发公司在这一块都有一笔应付特殊情况的机动款项。问题在于拿到支票后,史福利将15万元的那张支票通过张杰交给了那户不愿腾地的村民,而那张120万元的支票则让他的一个亲戚帮忙换成了现金。
  120万元现金拿到手后的一天,史福利开车将张杰接到家里,对他说:“青苗补偿的事都是我俩做的工作,很辛苦,还得听闲话,不能白受累。”然后,让他在一张收条上签字,给了他40.5万元;余下的79.5万元,则收入自己囊中。
  张杰案发后承认,虽然史福利没明说、他也没问这钱是哪里来的,但他心里很清楚这钱不是史福利个人的,也不可能是村里的,而是海港公司给的。
  关于这120万元补偿款,还有两个小插曲:一个是,史福利说他还给了海港公司时任总经理20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方对此说法予以否认,法院最终未予认定;另一个是,一天夜里,史福利的车子被人砸坏了玻璃,放在车里的20万元钱也被偷走了,他报了警,但怕人追问钱的来源,没敢说丢钱的事。
  
  挪用公款,他牟利了吗
  2011年7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史福利、孙在权犯挪用公款罪;11月28日,又追加提起公诉,指控史福利、张杰犯贪污罪。12月14日,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两案。史福利被带进法庭时,还微笑着向旁听席上的家属和村民们点了点头。
  史福利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本身不持异议,但在行为性质上,他认为,自己作为村干部,为龙川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是为了帮助企业发展,帮龙川公司向自己的亲友借款并未谋取个人利益。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史福利挪用存单为龙川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而龙川公司取得贷款后偿还部分贷款(通过史福利向其亲友所借)本息的行为不仅免除了史福利个人的担保责任,且使其亲友获得了数倍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的高额利息,史福利还曾要求孙在权取得贷款后尽快偿还通过其向村民借款的本息,其挪用存单的行为与其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至于龙川公司贷款的行为合法,并不影响对史福利挪用行为的评价,因此,认定史福利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法院也未予采纳其79.5万元辛苦费的辩解,而是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史福利作为村支部书记,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史福利以青苗补偿款的名义向海港公司索要钱款,海港公司亦将此135万元列入青苗补偿款项目,且部分用于支付村民补偿,该款具有公款性质。
  2011年12月20日,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史福利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与此同时,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在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张杰有期徒刑八年。
  接到判决后,史福利没有上诉。张杰也未上诉,仅孙在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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