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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与残疾人接触的增多,黎建飞的残疾人事业观念也随之转变—为残疾人提供一定的设施和帮助,不是我们在施恩,而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
2012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仿佛一夜之间声名鹊起,成了公众人物。起因是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法律权益研究与服务中心公布了拟向中央电视台寄出的《关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加配手语和字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黎是该中心主任。
其实在学术圈内,黎建飞早已是公认的劳动法权威。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上对黎建飞的介绍列举了长长的头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
此外,黎建飞还曾有过短暂的政府官员生涯——1990-1994年在劳动部政策法规司任副处长,参与了《劳动法》的制定。离开的原因很简单,“以前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参与实际立法后,觉得有些理论和立法技术问题尚需专门研究”,加之学术兴趣浓厚,就又重回校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了。
在公众人物、学者和官员三重身份间转换,黎建飞始终保持着学者的睿智与谦和,“于我自己,无意哗众取宠,这只是中心2012年的工作之一。但《建议》能引起公众关注,还是让我内心充满欣喜。因为公众的关注至少证明了一点——建议本身是有意义的。”
“关注残疾人是我的专业要求”
1月9日,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黎建飞坦言,自己关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事残疾人法律权益研究,并非因为人生际遇中的某种契机或者自己的亲朋身有残疾,而是专业使然。“我是研究社会保障法的,而社会保障法关注的是弱势群体,而残疾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自然成了我重点关注的对象。”
2007年1月1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与中国人民大学协商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法律权益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研究与援助,由黎建飞担任主任。
因为中心是一个融研究、咨询与服务于一体的机构,黎建飞的研究活动也稍微发生了一点变化,“以往埋头理论研究,担任中心主任后更关注各种先天性和后天性特殊群体的实际状态了。”
作为社会保障法学者,承担和设立课题,参与具体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构建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是黎建飞的主要工作。因此,他先后参与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与此同时,黎建飞花费更多的时间关注残疾人的就业和维权实践,通过个案跟踪和媒体呼吁,帮助残疾人维权;呼吁司法实践中遇到残疾人案件时尽可能多地引用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防止其处于休眠状态。
黎建飞向记者讲述了一个中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例子:湖南一个患小儿麻痹症的青年受聘于一家图书馆,上班后单位发现他患有小儿麻痹症,便要求他辞职。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一面通过媒体发出呼吁,一面与该图书馆联系,最终妥善解决了这位小儿麻痹症患者的工作问题。此外,《方圆》曾经报道过的盲人女孩董丽娜争取播音主持专业自考报名资格的曲折历程中,也有黎建飞及中心工作人员奔波的身影。
因为对残疾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的关注,中心和黎建飞收到了大量求助的电话、信件和邮件,有时还有残疾人直接找上门来寻求帮助,这让他们有些力不从心。于是中心网站也成了他们为残疾人服务的一个重要门户。
转变观念:是权利,不是慈善
随着与残疾人接触的增多,黎建飞发现,残疾人的需求与我们这些正常人完全一样,并无区别。他们渴望融入社会,与我们一样平等地生活,而不是作为特殊群体接受社会的帮助。他的残疾人事业观念也随之转变——为残疾人提供一定的设施和帮助,不是我们在施恩,而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他提出,要让残疾人融入社会,而不仅仅为他们提供帮助。
“与你我一样,残疾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他们享有与我们同样的权利。”黎建飞说,“我们要让残疾人融入社会,融入你我所在的群体,残疾人也渴望回归社会,寻找尊严,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更充分的条件。”
黎建飞表示,我国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与国外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我国,很多人并没有平等地看待残疾人,而是把他们当成一种慈善对象,向他们捐赠物品、献爱心。“捐款、捐物仅仅是初级阶段的慈善,而慈善、关爱并不足以反映残疾人事业的本质,有的残疾人甚至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关爱。”黎建飞说。
在黎建飞看来,在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字幕就是这样的条件之一,是为听障人士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黎建飞告诉《方圆》记者,在调研过程中,有人对他说,在有些地方修建无障碍设施是一种浪费,一年也用不了两次,有残疾人要用的时候,他们宁意用人工把他们抬上去。“而这是很多残疾人最不愿意接受的”,他们要的是要用无障碍设施“走”上去。“从本质上说,他们需要的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一定的设施和帮助,有助于残疾人增加自信,回归社会,寻回尊严,从而真正减少社会成本,增进社会和谐。但这不是施舍和援助,也不是慈善,而是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的,是残疾人的一种权利。”黎建飞说,“从慈善到权利是社会观念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两个因素催生《建议》
黎建飞告诉记者,中心提出新闻联播增加手语和字幕的建议,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他们在第三聋人学校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海淀区培智学校和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是中心的共建单位。去年中心志愿者在第三聋人学校讲解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时遇到一个案例:一个十几岁的聋哑人被另两个成年聋哑人胁迫去偷窃,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开庭之后,他用手语说“我要回家”,根本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目前我国仅登记在册(有残疾证)的听力残疾人就有2780万,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不能正常了解国家的法律、新闻和形势,对他们是一个损失,对社会也是一个损失,无疑会增加很多社会成本。”如何让他们知法懂法、了解国家政策、形势和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也成了黎建飞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对35家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晚间黄金时段的新闻栏目的调查显示,只有西藏卫视、青海卫视和甘肃卫视三家电视台配有字幕解说,其他32家电视台播音员播报内容没有字幕,但节目中的受访者发言内容则普遍配有字幕,8家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外景主持人的现场播报配有字幕,这些没有加配字幕的新闻节目就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
“让全体社会成员了解新闻是公民最重要的参政权,如果新闻联播这样重要的新闻都不能了解,作为一个正常人,就无法融入这个社会。”黎建飞说,“因此,新闻联播不加配手语和字幕,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于是,就有了那份引人关注的《建议》。
从技术上来说,加配字幕已不存在任何障碍。目前,各国电视节目中普遍采用“隐匿式字幕技术”,在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并在电视遥控器上增加一个专门的按键,按一下出现字幕,再按一下取消字幕,这样就可以同时满足需要字幕的观众和不需要字幕观众的不同需求。我国的这项技术也比较成熟,例如各种DVD机,通过遥控器不仅可以选择是否启用字幕,而且可以选择不同语种的字幕。同时,我国各级电视台虽然没有采用“隐匿式字幕技术”,但是许多电视节目都加配了字幕,并且较好地处理了字幕位置问题。
一位残疾人工作者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经为在电视节目中增加字幕和手语呼吁了二十年,各级电视台也都有过尝试。单就增加字幕而言,早期有技术上的原因,但现在主要是担心出错,被批评、扣奖金。而增加手语,一是画面位置处理问题;二是没有统一的手语语法,听障人普遍反映看不懂,结果不仅健听人反对,听障人也是怨声一片。
黎建飞认为,“担心出错”根本不能成为不加配字幕的理由;而加配手语的问题要复杂一点,但也没什么克服不了的障碍,只要有了统一的手语语法,听障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就基本上可以实现,听障人就能“看”懂新闻。“这就像说普通话,虽然我们每个人不能把普通话说得跟播音员一样标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普通话进行交流。”
《关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加配手语和字幕的建议》的法律依据
据黎建飞介绍,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也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在播出或者重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而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2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仿佛一夜之间声名鹊起,成了公众人物。起因是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法律权益研究与服务中心公布了拟向中央电视台寄出的《关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加配手语和字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黎是该中心主任。
其实在学术圈内,黎建飞早已是公认的劳动法权威。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上对黎建飞的介绍列举了长长的头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
此外,黎建飞还曾有过短暂的政府官员生涯——1990-1994年在劳动部政策法规司任副处长,参与了《劳动法》的制定。离开的原因很简单,“以前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参与实际立法后,觉得有些理论和立法技术问题尚需专门研究”,加之学术兴趣浓厚,就又重回校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了。
在公众人物、学者和官员三重身份间转换,黎建飞始终保持着学者的睿智与谦和,“于我自己,无意哗众取宠,这只是中心2012年的工作之一。但《建议》能引起公众关注,还是让我内心充满欣喜。因为公众的关注至少证明了一点——建议本身是有意义的。”
“关注残疾人是我的专业要求”
1月9日,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黎建飞坦言,自己关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事残疾人法律权益研究,并非因为人生际遇中的某种契机或者自己的亲朋身有残疾,而是专业使然。“我是研究社会保障法的,而社会保障法关注的是弱势群体,而残疾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自然成了我重点关注的对象。”
2007年1月1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与中国人民大学协商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法律权益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研究与援助,由黎建飞担任主任。
因为中心是一个融研究、咨询与服务于一体的机构,黎建飞的研究活动也稍微发生了一点变化,“以往埋头理论研究,担任中心主任后更关注各种先天性和后天性特殊群体的实际状态了。”
作为社会保障法学者,承担和设立课题,参与具体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构建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是黎建飞的主要工作。因此,他先后参与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与此同时,黎建飞花费更多的时间关注残疾人的就业和维权实践,通过个案跟踪和媒体呼吁,帮助残疾人维权;呼吁司法实践中遇到残疾人案件时尽可能多地引用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防止其处于休眠状态。
黎建飞向记者讲述了一个中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例子:湖南一个患小儿麻痹症的青年受聘于一家图书馆,上班后单位发现他患有小儿麻痹症,便要求他辞职。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一面通过媒体发出呼吁,一面与该图书馆联系,最终妥善解决了这位小儿麻痹症患者的工作问题。此外,《方圆》曾经报道过的盲人女孩董丽娜争取播音主持专业自考报名资格的曲折历程中,也有黎建飞及中心工作人员奔波的身影。
因为对残疾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的关注,中心和黎建飞收到了大量求助的电话、信件和邮件,有时还有残疾人直接找上门来寻求帮助,这让他们有些力不从心。于是中心网站也成了他们为残疾人服务的一个重要门户。
转变观念:是权利,不是慈善
随着与残疾人接触的增多,黎建飞发现,残疾人的需求与我们这些正常人完全一样,并无区别。他们渴望融入社会,与我们一样平等地生活,而不是作为特殊群体接受社会的帮助。他的残疾人事业观念也随之转变——为残疾人提供一定的设施和帮助,不是我们在施恩,而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他提出,要让残疾人融入社会,而不仅仅为他们提供帮助。
“与你我一样,残疾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他们享有与我们同样的权利。”黎建飞说,“我们要让残疾人融入社会,融入你我所在的群体,残疾人也渴望回归社会,寻找尊严,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更充分的条件。”
黎建飞表示,我国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与国外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我国,很多人并没有平等地看待残疾人,而是把他们当成一种慈善对象,向他们捐赠物品、献爱心。“捐款、捐物仅仅是初级阶段的慈善,而慈善、关爱并不足以反映残疾人事业的本质,有的残疾人甚至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关爱。”黎建飞说。
在黎建飞看来,在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字幕就是这样的条件之一,是为听障人士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黎建飞告诉《方圆》记者,在调研过程中,有人对他说,在有些地方修建无障碍设施是一种浪费,一年也用不了两次,有残疾人要用的时候,他们宁意用人工把他们抬上去。“而这是很多残疾人最不愿意接受的”,他们要的是要用无障碍设施“走”上去。“从本质上说,他们需要的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一定的设施和帮助,有助于残疾人增加自信,回归社会,寻回尊严,从而真正减少社会成本,增进社会和谐。但这不是施舍和援助,也不是慈善,而是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的,是残疾人的一种权利。”黎建飞说,“从慈善到权利是社会观念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两个因素催生《建议》
黎建飞告诉记者,中心提出新闻联播增加手语和字幕的建议,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他们在第三聋人学校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海淀区培智学校和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是中心的共建单位。去年中心志愿者在第三聋人学校讲解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时遇到一个案例:一个十几岁的聋哑人被另两个成年聋哑人胁迫去偷窃,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开庭之后,他用手语说“我要回家”,根本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目前我国仅登记在册(有残疾证)的听力残疾人就有2780万,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不能正常了解国家的法律、新闻和形势,对他们是一个损失,对社会也是一个损失,无疑会增加很多社会成本。”如何让他们知法懂法、了解国家政策、形势和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也成了黎建飞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对35家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晚间黄金时段的新闻栏目的调查显示,只有西藏卫视、青海卫视和甘肃卫视三家电视台配有字幕解说,其他32家电视台播音员播报内容没有字幕,但节目中的受访者发言内容则普遍配有字幕,8家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外景主持人的现场播报配有字幕,这些没有加配字幕的新闻节目就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
“让全体社会成员了解新闻是公民最重要的参政权,如果新闻联播这样重要的新闻都不能了解,作为一个正常人,就无法融入这个社会。”黎建飞说,“因此,新闻联播不加配手语和字幕,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于是,就有了那份引人关注的《建议》。
从技术上来说,加配字幕已不存在任何障碍。目前,各国电视节目中普遍采用“隐匿式字幕技术”,在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并在电视遥控器上增加一个专门的按键,按一下出现字幕,再按一下取消字幕,这样就可以同时满足需要字幕的观众和不需要字幕观众的不同需求。我国的这项技术也比较成熟,例如各种DVD机,通过遥控器不仅可以选择是否启用字幕,而且可以选择不同语种的字幕。同时,我国各级电视台虽然没有采用“隐匿式字幕技术”,但是许多电视节目都加配了字幕,并且较好地处理了字幕位置问题。
一位残疾人工作者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经为在电视节目中增加字幕和手语呼吁了二十年,各级电视台也都有过尝试。单就增加字幕而言,早期有技术上的原因,但现在主要是担心出错,被批评、扣奖金。而增加手语,一是画面位置处理问题;二是没有统一的手语语法,听障人普遍反映看不懂,结果不仅健听人反对,听障人也是怨声一片。
黎建飞认为,“担心出错”根本不能成为不加配字幕的理由;而加配手语的问题要复杂一点,但也没什么克服不了的障碍,只要有了统一的手语语法,听障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就基本上可以实现,听障人就能“看”懂新闻。“这就像说普通话,虽然我们每个人不能把普通话说得跟播音员一样标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普通话进行交流。”
《关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加配手语和字幕的建议》的法律依据
据黎建飞介绍,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也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在播出或者重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而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