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法律必将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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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根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于2018年10月联合撰写的《全国虚假诉讼罪大数据报告》,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虚假诉讼罪至去年10月,全国相关案例中,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共有165份。自2016年开始,虚假诉讼罪的判决数量开始明显增多:2016年共计43份判决,2017年则有91份判决,对比2015年刚刚新增这一罪名时只有6件判决有了明显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至2017年判决中,有很多判决的犯罪事实其实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
  那么在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办理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关于虚假诉讼罪这一犯罪行为又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呢?本刊记者近日走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对话相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了解了相关的情况。
  “家里的老人都是我照顾的”
  去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向长宁公安分局移送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家住本市长宁区的陶某某于2016年8月向长宁区法院提出相关房产分家析产以及法定继承的民事诉讼,被告则是陶某某的姐姐陶某甲。”朱丽群检察官是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也是本案的承办人,她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因房产继承而引起的虚假诉讼案件。“不过,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陶某某与其姐姐隐瞒其他继承人,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从而将房产归陶某某所有,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事情还要从2015年陶某某的父亲过世后说起。“陶某某兄弟姐妹一共有七人,其父母过世之后,留下了位于本市长宁区的两套房产。据陶某甲回忆,陶家兄弟姐妹曾经在2016年4月开过一次家庭会议,兄弟姐妹当时全部都在场。他们一致同意将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给予陶某某,另一套则大家一起平分。不过,事后有几人反悔了。陶某某一想到父母年迈以后,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基本没有照顾过老人,便觉得其他人不应该分得房产,所以才想到了通过诉讼来争取房产的主意。
  要继承房产首先需要一份亲属关系证明。陶某某设法开具了一份情况不属实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母只有他和陶某甲两个子女。之后,陶某某再向法院起诉姐姐,并通过法院调解,使后者主动退出,如此,陶某某就“顺理成章”地拥有那两套房产了。
  朱丽群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选择性,即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陶某某通过提供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时,通过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获取两套房产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因此,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构成虚假诉讼罪。
  进一步来说,就保护司法秩序这一法益而言,只要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就必然妨害司法秩序,为行为犯;对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言,当法官受到蒙骗,做出错误的判决或是满足了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时,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结果犯。日前,陶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为了搞好关系,只是帮忙而已”
  2018年6月,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收到一则来自律师的举报。该律师称,其代理的A公司与B公司的一起发生在2016年的民事诉讼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得到判决。按照判决结果,B公司本应该向A公司支付一笔16.8万元的广告费用。然而,B公司却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判决结果无法执行。该律师指出,造成这一结果的最直接原因是,B公司早先与另一家广告公司C公司在长宁区法院一起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就此揭开了一起为规避债务而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
  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炯对记者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蔡某某是B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11月,他得知A公司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16.8万元广告费用。然而,B公司的账上并没有任何钱款,同时蔡某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资款,因此他必须对这笔债务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蔡某某于是找来了C公司的负责人徐某,两人商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帮助蔡某某逃避A公司的债务。”
  在静安区法院判决之前,蔡某某委托徐某至长宁区法院起诉B公司拖欠C公司广告费150万元。长宁区法院判定蔡某某的B公司败诉,蔡某某便“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也正是这样的操作,造成了B公司负责人账目已经被长宁区法院调解处理完毕的假象,直接导致静安区法院无法执行判決的结果。”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正是蔡某某和徐某的行为,使得A公司的申请被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本案中,尽管蔡某某和徐某分别以B公司和C公司提起虚假诉讼,但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首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其个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其次,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某尽管是C公司的股东,但他的行为并不能体现公司的集体意志。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本案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据蔡某某到案后交代,徐某之所以愿意与自己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只是为了朋友间相互搞好关系帮忙而已。然而,如此“帮忙”却使两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从23万到105万的“量变”
  2月26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相关情况。根据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所谓的“套路贷”,就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即以借贷为名,实为骗人钱财的不法行为。其中,当不法分子要求欠款人偿还数额远远高于实际借贷的款项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手段。前不久,青浦区检察院就对2起由“套路贷”引发的虚假民事诉讼开展监督,并分别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实现了虚假民事诉讼监督领域零的突破。
  “本案来自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线索移送。事情的起因是,吴氏夫妇于2015年6月找到丁氏父子,并向后者借款15万元。”张庆辉是青浦区检察院检察五部的检察官,他告诉记者,对于吴氏夫妇的借款请求,丁氏父子表示没有问题,但是出于行规以及保证金的关系,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必须填写为25万元。“同时,他们还告诉吴氏夫妇,还款期限为3个月,届时只需归还15万元即可。”
  随后,丁氏父子将25万元汇至吴氏夫妇的账户,并通过自己的POS机消费返还的方式将15万元借给了吴氏夫妇。“不过三个月后,吴氏夫妇由于没办法及时还清欠款,只好再次找到丁氏父子表示想要续借。”于是,丁氏父子又让夫妻俩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仍旧是25万,待到欠款汇至被害人吴氏夫妇账户之后,还是以POS机消费的方式返还。“这一来一去,尽管表面上看起来被害人夫妇只借款15万元,但是丁氏父子两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已经制造出了50万元的虚假流水金额。换言之,吴氏夫妇已经‘欠款’多达50万元。”
  然而,三个月后,无力还款的吴氏夫妇却再度向丁氏父子表达了续借的意愿,而后者也如法炮制前两次的做法,让前者再一次重新签订了25万元的借款合同。“2016年5月,吴氏夫妇第四次联系丁氏父子表示还想再借8万元,后者仍然表示可以,但这一次的借款金额必须填写为30万元。”就这样,从2015年6月到2016年5月,短短一年的时间,被害人吴氏夫妇从最初只想借15万元,到最后背上了105万元的债务。“夫妻二人对于自己已经深陷‘套路贷’却毫不知情,甚至在续借钱款的同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丁氏父子。2016年7月和8月,丁氏父子以前文所述的借款合同、收条以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氏夫妇归还所谓的欠款共计105万元。同年10月,法院对这两起诉讼做出判决,要求吴氏夫妇归还欠款105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青浦区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认为,丁氏父子在与吴氏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隱瞒了真实的借款本金情况,以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为证据,恶意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其行为已经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鉴于此,青浦区检察院分别将两起案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据了解,丁氏父子已于2018年被绳之以法,两人分别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张庆辉检察官还告诉记者,在后续的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丁氏父子此前曾有过类似的不法行为,两人也必将为自己当初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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