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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儿子今年9岁,现正在上小学二年级。2007年年底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动物园和博物馆,在参观前学校要求每名学生家长都要与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不签就不允许参加这次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参观动物园和博物馆活动,家长要教育自己家的学生注意安全、听从学校老师的管理和指挥,如在活动中出现自身的安全问题或者学生给他人造成安全方面的问题,由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我家的孩子在参观动物园时被同班的几个同学挤倒在地,导致右臂桡骨骨折,花了1800元医疗费后才治愈。我自己承担了这笔费用。请问,学校与学生家长签有“安全协议”,学生受伤学校就可以不负责吗?
读者 许晓华
许晓华读者:
可以明确地说,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这样的协议,既有悖常理,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学生家长是没有约束力的,学校也不能因此推卸自己的责任。学生在学校造成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的。例如,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认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尽到法律义务或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是不能通过协议推卸掉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0条也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你的孩子在学校组织的参观活动中被其他学生挤倒在地,这显然是学校管理不到位,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我的儿子今年9岁,现正在上小学二年级。2007年年底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动物园和博物馆,在参观前学校要求每名学生家长都要与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不签就不允许参加这次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参观动物园和博物馆活动,家长要教育自己家的学生注意安全、听从学校老师的管理和指挥,如在活动中出现自身的安全问题或者学生给他人造成安全方面的问题,由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我家的孩子在参观动物园时被同班的几个同学挤倒在地,导致右臂桡骨骨折,花了1800元医疗费后才治愈。我自己承担了这笔费用。请问,学校与学生家长签有“安全协议”,学生受伤学校就可以不负责吗?
读者 许晓华
许晓华读者:
可以明确地说,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这样的协议,既有悖常理,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学生家长是没有约束力的,学校也不能因此推卸自己的责任。学生在学校造成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的。例如,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认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尽到法律义务或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是不能通过协议推卸掉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0条也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你的孩子在学校组织的参观活动中被其他学生挤倒在地,这显然是学校管理不到位,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