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政府采购工作实现质效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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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依法实施、巩固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成为新常态。如何才能让政府采购工程成为“精品工程”,让政府采购货物能够“物超所值”?财政部门、采购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潜在供应商需相互配合,顾全大局,众口合一念好“五字口诀”。
  一、编制采购预算,需立足一个“早”字
  只有早预算、早采购方能早见效。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收支预算一样,应是部门单位、镇街每年必编的“大部头”。部门、镇街需根据年初采购计划提前递交采购申请,财政部门以此为源头,依法纳入政府采购日程。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五种方式都有严格的条件和时间限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从公告到开标,最短法定时限均为20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也各有规定。除法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可应急采购外,其他采购的法定时限不容突破。若公告发布后再出现修正、质疑、答疑、重复开标等“正常故障”,时间还要顺延。因此,只有采购主体早预算,早安排,避免“事到临头”,才能缩短采购周期,做到依法、精细采购。
  二、编制招标文件,需突出一个“细”字
  精编细采、物美价廉是政府采购的最高追求。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发展,在实践中完善。采购方式、评标办法也在逐步适应市场、科学改进。
  那么,在依法治国和深化财税改革的新征程上,政府采购工作如何才能逐步实现从注重“节约资金”向强调“物有所值”转变,达到质量、价格和效率的综合平衡?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关键。这一环节绝非“套格式”、“搬条条”、“拿来主义”、“火拼价格”,而是部门、镇街各自核心业務、客观需求和法律规范高度结合的智力产出。采购主体需安排精于业务、长于思考、善于沟通、敢于担当的人员,在财政部门的牵头组织下,结合需求,会同专家,联合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竭尽全力把所需企业资质、产品参数、行业标准、指标要求、服务水平、工程工期以及投资预算等内容事无巨细地依法融入招标文件,力争滴水不漏、“所见即所得”。从而,在评标中能够科学满足工作需要,实现从“少花钱”向“花得值”转变。
  同时,在专项要求上,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要求,禁设不公门槛,保障潜在供应商在公平公正的舞台上合理竞争。
  三、开标评标定标,需严守一个“法”字
  物有所值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实体法,政府采购工作又横跨“行政”和“市场”,与政府施政、财政支出、部门消费、经济冷暖等息息相关,在法治社会中倍受关注。目前,全国有近30部法律、法规在规范约束着其“所作所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政府采购业务实行“管采分离”,由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财政部门考核,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加以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除国家和商业秘密外,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要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动态使用,依法履职;根据《合同法》,采购主体和中标商要依法签订合同,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项目拨款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方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要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根据监察、检察、审计工作的要求,要对招标现场实行了全过程音视频监控,确保第一现场“原汁原味”封存备案。
  同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答疑质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假借资质、虚报资料、恶意投诉的企业,财政部门、采购主体、招标代理机构等需联合打压,树立正气,在答疑应诉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法律尊严、打造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良好风气的必然选择。
  四、项目施工监管,需把握一个“严”字
  严格管理是打造“精品工程”的重要一环。如果说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专家的评审是“沙场点兵”,那么中标商的施工和采购主体的跟踪管理则是“真枪实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程监理是施工管理的“前哨”。从1988年起,我国强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引入专业人员实施第三方他控。施工过程,中标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依规实施旁站监理,严格工序,连环验收。不经监理工程师检测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安装使用,施工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财政等相关部门不予进行项目验收和拨付工程款。
  采购方是施工管理的“司令员”。采购主体可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他山之石”,拿来“攻玉”。一方面,需管好监理队伍。监理单位受采购主体委托开展工作,受其监管并对其负责。根据规定,施工过程采购主体要查看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日志》,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运用监理费用施压监理成效;另一方面,需管好施工队伍。采购主体通过考察在“入围企业”中选定中标队伍后,需特别加强现场施工等后续管理,着重看其“装备好不好”、察其“功夫怎么样”、问其“合同签不签”、观其“进度快不快”,达不到要求且改进不力的,需果断终止合同,在财政等监督公证部门的协助下,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补救措施,以防贻误时机。工程验收时,采购主体、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要拿起“放大镜”,比照图纸,查缺补漏,各尽其责,联手滤除“豆腐渣”。货物的验收也要依照投标文件,严格把关,避免“短斤少两”、“高采低配”。
  财政等监督公证部门是工程管理的“援兵”。应大力吸收采购主体对过来施工企业的优劣评判意见,在后继投标中,对履约不好的企业要果断说“不”。对假借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接受采购主体管理的企业,要果断配合终止合同,拉入“黑名单”,乃至推上媒体“曝光台”,加快促成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五、部门携手工作,需体现一个“合”字
  知行合一、合而为一是政府采购的最大推动力。对政府采购项目而言,真正意义上的采购主体应是一级政府,因此,具体工作中,需要财政部门、采购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合法、合规、合力推进,做到行动与政策统一、采购与需求统一、拨款与合同统一,从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开展、良性循环。
  采购观念需要“合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方略。各部门应紧跟法治主旋律,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实践证明,“缺项”的违规采购经不住审计、检查和法律的考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依法监督,逐步健全符合新《预算法》和新《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政府采购职责体系。
  采购手续需要“合办”。为提高工程采购的招标效率,招标公告的发布、工程量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制作,中标书的发放、履约金的缴纳、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项目验收、价格决算、工程拨款等都需要多项工作压茬推进。货物采购的供货验收与合同签订同样需要并行开展。所以,政府采购手续需要相关部门齐心协力,熟通流程,“第一时间”接手、办理、传递、跟踪,通过珠联璧合的协作,让政府采购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地跑起来”。
  采购标准需要“合体”。需尊重客观实际,倡导节支保质、价廉物美,坚持“举贤不避亲仇”。在评定施工队伍时,不盲目追求高资质,不偏信“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在采购办公家具、信息化设备、特需产品等货物时,不超标、攀比,不贪大求洋,“吃饭穿衣量家当”。需按照规定支持国货、支持节能环保、支持民族产业。同时,对于不符合需求的标的物,采购主体在评标中要敢于发声、亮明态度;在对“入围企业”的考察中,需本着对大局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明确提出定标和废标意见。从而,为后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作者单位:高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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