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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别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各自的计税基础计算的,各自的计税基础包含了母子公司的内部销售的因素。如销售方的计税基础包括了对内部销售实现的盈利。而这种性质的盈利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要予以抵消的,但销售方已计的所得税费用并未做相应抵消,事实上也不应抵消,因为税法规定,法人应独立纳税,并不能由于报表的合并而有所减免,这就造成了合并后利润总额与所得税费用之间的比例关系不符,合并报表反映的所得税竟然为利润总额的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