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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买受人已经占有、使用并实际享有标的物收益权,但买受人对标的物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其享有的所有权期待权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尚处于不确定状况,而且出卖人对标的物还享有取回权,买受人不能独立处分标的物,即买受人的所有权期待权不能转让,买受人以自己名义将标的物转让第三人的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