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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四项措施“澄清”泰晤士河
泰晤士河全长约400公里,横贯英国首都伦敦等10多个城市,沿岸经济、文化发达,该河流域经济贡献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约25%,在英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世纪前,泰晤士河河水清澈,水中鱼虾成群,河面飞鸟翱翔。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大量工厂沿河而建,两岸人口激增。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泰晤士河,水质严重恶化。到20世纪50年代末,河水中含氧量几乎等于零,鱼类几乎绝迹,美丽的泰晤士河变成了一条“死河”。
从1858年开始,为拯救泰晤士河,英国历届政府推出了许多措施,经过约150年的治理,泰晤士河如今已成为欧洲最洁净的城市水道之一。据调查,已有100多种鱼和350多种无脊椎动物重新回到这里繁衍生息。
英国的经验主要有四条:
修建下水道:伦敦的下水道系统于1874年全面投入使用,整个系统包括三条与泰晤士河平行的下水道。
加强污水处理:伦敦对泰晤士河水质实施监控并加强了污水处理。20世纪初,伦敦建设了数百座污水处理厂,形成了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开始进行污水氯化处理,极大地提高了饮用水供给质量。
严格控制取水:英国政府于1963年颁布了《水资源法》,并依法成立了河流管理局,实施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的许可证制度。英国从1973年颁布新《水资源法》开始,逐步形成了一体化流域管理的模式。约1600个独立的与水资源有关的机构被划分为10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所有与水有关的事宜,包括供水、废水处理和河流整治等。
统一管理:20世纪后期,英国对水的供给和管理行业实行私有化。伦敦水供给和污水处理全由泰晤士水务公司统一负责,极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瑞士:净化处理“滴水不漏”
苏黎世是瑞士第一大城市,也是重要工业城市。然而穿城而过的利马特河清澈见底。许多市民骄傲地说,这些湖水可以直接饮用。
事实上,30多年前的瑞士,包括苏黎世湖和利马特河在内的许多河流湖泊也曾受到严重污染。生活环境急剧恶化,成为苏黎世人的切肤之痛。他们痛下决心,建立了发达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全市的所有工业和生活污水。这些污水经过机械、生物、化学、渗透等处理过程,完成全部净化程序后,才能重新流入连通苏黎世湖的利马特河。
“我们对城市的下水道网络了如指掌,精确到每一根排水管。我们使用了上千个地下摄像机监测下水道情况,可以实时了解这些管道畅通与否。”苏黎世污水处理厂一位负责人自豪地对记者说,“在苏黎世,流入河湖的每滴水都经过处理。”
芬兰:重在政策治水污
造纸工业是芬兰的传统产业。20世纪60年代,芬兰造纸工业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全国湖泊、河流的生态环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此反应强烈。为此,芬兰政府开始立法限制污染物排放。
1962年,芬兰第一部水法诞生。芬兰各级水资源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据水法,重点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造纸、纸浆、化工和金属等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限期建立污水和废液处理系统,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被关闭。这些措施使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湖泊、河海和地下水的质量有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从1992年起,芬兰政府对工业企业实行环保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在设计规划阶段或更新扩建以及使用新原料时,必须申请环保许可证,得到批准后才能投产。芬兰环保部门有权随时获得工业企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有关资料,以便对企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要求法院和警方协助进行处理。
在城市水源保护方面,芬兰各城镇均建有高效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生化处理。芬兰拥有世界一流的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净化后的水质纯净程度符合普通用水标准。
除此之外,芬兰有关部门还通过取样检测对水资源质量实行不间断监控,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系统和下水管道,制定应付诸如原油和有害化学物质泄漏等对水资源产生污染的重大突发事故的措施。对于人口散居和偏远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居住人口超过50人的居民区、旅馆、度假中心和其他设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湖泊、河流或地下,以免污染水资源。
农村产生的水源污染主要是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污染。为解决这一问题,芬兰政府制定了环境管理计划,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从而间接地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此外,专业养殖户饲养动物数量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建造畜粪处理系统。
德国:技术与管理并
以汉堡市为例,汉堡水务集团是德国最大的公用排水公司,负责汉堡以及周边地区的排水及污水处理。该厂的污水处理实现了完全自动化。污水处理流程大致为:将混有大颗粒或者固体物的污水送到过滤装置进行过滤,过滤后的污水在大池里进行污泥沉淀,沉淀后的污泥再进行浓缩、厌氧消化、脱水、干化以及焚烧。去除污泥后的水则进行生化处理,经化学检验合格后排入易北河。
值得一提的是,沉淀和浓缩后的污泥被转移到所谓的“消化塔”中暂时储存,这些污泥在厌氧条件下产生沼气,可用来发电。经过处理后的污泥经过离心机脱水并在盘式蒸汽干化机内干化,被送到污泥焚烧炉里焚烧。焚烧后产生的炉灰经过熔化可制成建筑材料。焚烧炉的尾气净化后还可产生石膏,用于工业生产。该污水处理厂的先进技术工艺获得了2000年世界博览会技术进步奖。
在法律手段上,德国目前执行的是1996年第6次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法》。该法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十分详尽,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水处理、用水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例如,该法规定污水在排入河道前必须经过三级处理,即物理沉淀、生物降解和消毒三道工序。早在1998年,德国的污水处理率就达到了97%。
经济调节也是德国水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德国,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处理成本和居民消耗水量等因素,规定不同的自来水价格,征收生态税和污水排放费,以达到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的目的。此外,政府还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污水处理。
泰晤士河全长约400公里,横贯英国首都伦敦等10多个城市,沿岸经济、文化发达,该河流域经济贡献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约25%,在英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世纪前,泰晤士河河水清澈,水中鱼虾成群,河面飞鸟翱翔。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大量工厂沿河而建,两岸人口激增。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泰晤士河,水质严重恶化。到20世纪50年代末,河水中含氧量几乎等于零,鱼类几乎绝迹,美丽的泰晤士河变成了一条“死河”。

从1858年开始,为拯救泰晤士河,英国历届政府推出了许多措施,经过约150年的治理,泰晤士河如今已成为欧洲最洁净的城市水道之一。据调查,已有100多种鱼和350多种无脊椎动物重新回到这里繁衍生息。
英国的经验主要有四条:
修建下水道:伦敦的下水道系统于1874年全面投入使用,整个系统包括三条与泰晤士河平行的下水道。
加强污水处理:伦敦对泰晤士河水质实施监控并加强了污水处理。20世纪初,伦敦建设了数百座污水处理厂,形成了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开始进行污水氯化处理,极大地提高了饮用水供给质量。
严格控制取水:英国政府于1963年颁布了《水资源法》,并依法成立了河流管理局,实施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的许可证制度。英国从1973年颁布新《水资源法》开始,逐步形成了一体化流域管理的模式。约1600个独立的与水资源有关的机构被划分为10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所有与水有关的事宜,包括供水、废水处理和河流整治等。
统一管理:20世纪后期,英国对水的供给和管理行业实行私有化。伦敦水供给和污水处理全由泰晤士水务公司统一负责,极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瑞士:净化处理“滴水不漏”
苏黎世是瑞士第一大城市,也是重要工业城市。然而穿城而过的利马特河清澈见底。许多市民骄傲地说,这些湖水可以直接饮用。
事实上,30多年前的瑞士,包括苏黎世湖和利马特河在内的许多河流湖泊也曾受到严重污染。生活环境急剧恶化,成为苏黎世人的切肤之痛。他们痛下决心,建立了发达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全市的所有工业和生活污水。这些污水经过机械、生物、化学、渗透等处理过程,完成全部净化程序后,才能重新流入连通苏黎世湖的利马特河。
“我们对城市的下水道网络了如指掌,精确到每一根排水管。我们使用了上千个地下摄像机监测下水道情况,可以实时了解这些管道畅通与否。”苏黎世污水处理厂一位负责人自豪地对记者说,“在苏黎世,流入河湖的每滴水都经过处理。”
芬兰:重在政策治水污
造纸工业是芬兰的传统产业。20世纪60年代,芬兰造纸工业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全国湖泊、河流的生态环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此反应强烈。为此,芬兰政府开始立法限制污染物排放。
1962年,芬兰第一部水法诞生。芬兰各级水资源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据水法,重点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造纸、纸浆、化工和金属等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限期建立污水和废液处理系统,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被关闭。这些措施使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湖泊、河海和地下水的质量有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从1992年起,芬兰政府对工业企业实行环保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在设计规划阶段或更新扩建以及使用新原料时,必须申请环保许可证,得到批准后才能投产。芬兰环保部门有权随时获得工业企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有关资料,以便对企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要求法院和警方协助进行处理。
在城市水源保护方面,芬兰各城镇均建有高效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生化处理。芬兰拥有世界一流的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净化后的水质纯净程度符合普通用水标准。
除此之外,芬兰有关部门还通过取样检测对水资源质量实行不间断监控,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系统和下水管道,制定应付诸如原油和有害化学物质泄漏等对水资源产生污染的重大突发事故的措施。对于人口散居和偏远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居住人口超过50人的居民区、旅馆、度假中心和其他设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湖泊、河流或地下,以免污染水资源。
农村产生的水源污染主要是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污染。为解决这一问题,芬兰政府制定了环境管理计划,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从而间接地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此外,专业养殖户饲养动物数量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建造畜粪处理系统。

德国:技术与管理并
以汉堡市为例,汉堡水务集团是德国最大的公用排水公司,负责汉堡以及周边地区的排水及污水处理。该厂的污水处理实现了完全自动化。污水处理流程大致为:将混有大颗粒或者固体物的污水送到过滤装置进行过滤,过滤后的污水在大池里进行污泥沉淀,沉淀后的污泥再进行浓缩、厌氧消化、脱水、干化以及焚烧。去除污泥后的水则进行生化处理,经化学检验合格后排入易北河。
值得一提的是,沉淀和浓缩后的污泥被转移到所谓的“消化塔”中暂时储存,这些污泥在厌氧条件下产生沼气,可用来发电。经过处理后的污泥经过离心机脱水并在盘式蒸汽干化机内干化,被送到污泥焚烧炉里焚烧。焚烧后产生的炉灰经过熔化可制成建筑材料。焚烧炉的尾气净化后还可产生石膏,用于工业生产。该污水处理厂的先进技术工艺获得了2000年世界博览会技术进步奖。
在法律手段上,德国目前执行的是1996年第6次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法》。该法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十分详尽,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水处理、用水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例如,该法规定污水在排入河道前必须经过三级处理,即物理沉淀、生物降解和消毒三道工序。早在1998年,德国的污水处理率就达到了97%。
经济调节也是德国水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德国,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处理成本和居民消耗水量等因素,规定不同的自来水价格,征收生态税和污水排放费,以达到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的目的。此外,政府还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