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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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国家已经替代被害人行使了其诉权,因而只赋予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抗诉请求权,但抗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抗诉请求权也不一定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被害人的权利长期被忽视。本文就如何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
  一、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和第217条即是对权利救济作出的不对等保护规定的典型。从这两个条文中,我们可以得知:其一,从性质上来说,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而被害人享有不服原判决请求提起抗诉的权利。第二,从对象上来看,被告人对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都能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有对刑事判决不服,才能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对刑事裁定不服的话,不能请求提起抗诉,直接进行上诉更是不可能。第三,从请求主体上而言,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然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被告人一方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能提出上诉;而在被害人一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与被害人有着血缘与感情联系的近亲属更是被拒于上诉权之外。第四,从救济途径与难度上来说,二者之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被告人拥有具有主动性和完整性,且不得任意剥夺,可直接启动刑事二审程序;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的权利具有被动性和片面性,能否进入二审程序,全凭检察机关决定。
  综上所述,被害人一方则明显处于弱势,被害人一方无权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在检察院不愿意提起抗诉的情况下,对判决的异议则无能为力,只能走费时又费力的申诉之路。由此可见,这样的法律规定与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背道而驰。
  二、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可能增加上诉案件数量与降低刑事诉讼效率的问题
  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是“效率”,效率的价值目标要求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用最小的司法投入使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两项目的得到充分实现 。但有学者担心,法律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则上诉案件的绝对数量便会大幅度增加,如果不从技术层面上加以限制,必然会与诉讼效率价值背道而驰。只有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才能真正实现诉讼效率的价值。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反而能够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申诉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的条件下,反而更能实现诉讼效率的价值,提高诉讼效率。
  (二)可能打破刑事诉讼结构平衡的问题
  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面对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震慑力,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双方当事人地位失衡状态,从而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进步性。这种观点还认为:若被害人享有上诉权,必定会打破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然而笔者认为,判断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合理与否,应从全面、深入、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否则失之合理、失之科学。
  (三)可能导致被害人滥用诉权的问题
  有人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基于被害人的内心情感因素,将会积极寻求上诉。但笔者却持相反观点,只要一审裁判公正,被害人不会仅为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滥用上诉权。“被害人上诉要继续支付其经济成本和伦理成本,因而,与被告人相比更希望诉讼迅速结束,使其从诉讼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并使其合法权利确实得到及时的保障。” 因此,并不会导致诉权的滥用。
  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理由分析
  (一)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能促使其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传统观点认为,通过公诉权的行使来追诉犯罪,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国家对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之间并不相矛盾。而从事实上而言,国家和被害人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检察机关较多考虑到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以此为出发点来追究犯罪,而被害人仅仅代表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它们之间的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可见,被害人上诉权的确立对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抗诉请求,法院对被害人提出的申诉请求都没有给予满意答复,则不能从根本上消解被害人的不满与报复情绪,也会极大减损其对司法机关的信赖感。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转而寻求私力救济。如此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反之,赋予被害人相应上诉权利,被害人可以对其认为不满的一审裁判提起上诉。这样可以避免矛盾冲突,又能给被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一条额外的途径。
  (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显著增强裁判的信服力
  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息息相关。因此在判断法院的相关裁判是否公正、公平时,就要考虑到此裁判能否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能否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和接受。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参与诉讼,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有力的监督;另一方面增加了应有的诉讼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易使法院真正能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呼声,从而增强裁判的信服力。
  四、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分析
  (一)具有维护法律公正的价值
  公正是法律的精髓所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正的理念要求建立起对被害人保护的各种制度来惩罚犯罪、恢复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程序参与实际上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都能参与到诉讼阶段中,因而能够直接作用并影响诉讼的最终结果。而在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不能真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必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冲突与纠纷,维护法律公正。
  (二)具有维护法律秩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被害人,应当保障其进行上诉的权利。“现代社会是不允许这种个人所进行的无序的报复的。国家有责任为被害人伸张正义,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最合理的方式。” 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确立,使得被害人诉权不用屈尊于检察权之下,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具有彰显法律效益的价值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从表面上看增加了上诉案件的绝对数量,延长了了解案件的总体时间,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但这并非一定使诉讼效益得到降低。我们看到,诉讼效益实质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成本的合理与节约;二是诉讼结果的准确与公平。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益,取决于直接诉讼成本的付出,更取决于审判结果的准确与公平。公诉案件被害人享有上诉权,也能减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减少毫无必要性的上诉和申诉,从而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节约,使得应有的法律效益得以彰显。
  五、赋予公诉被害人上诉权的具体程序设计
  (一)应当赋予被害人有限上诉权
  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对被害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可以确保被害人应当享有的上诉权,确保被害人上诉权与刑事公诉权之间不产生矛盾冲突,又可通过一定手段来适当限制与弱化被害人的上诉权。过多则将会造成被害人滥用诉讼权利,也会对我国当前相对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冲击。
  赋予被害人有限上诉权,在具体程序上应当这样操作:被害人只有行使了刑事抗诉请求权,才能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如果不支持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必须用书面决定来列明不提起抗诉的理由。被害人提起上诉,必须向法院提交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书面决定。
  (二)应当在立法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第一,明文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享有上诉权,且对享有这一权利的主体范围应与被告人一方一致。第二,被害人一方可以行使上诉权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判决,应当将之扩大到与被告人一方同样的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刑事裁定的范围。第三,在一审裁判作出并宣布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若对裁判不服,可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三至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其四,为了防止被害人一方滥用诉权,被害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必须要提供一定的理由,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三)应当建立合理的对被害人上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创建一种合理的运行机制,把明显不符合上诉条件的滥诉案件拦阻于诉讼大门之外。公诉案件被害人进行刑事上诉时,应当提供检察机关的不予抗诉决定书,还要求被害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阐述上诉理由。对于立法上明文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相关理由,被害人对该理由加以说明即可,只要被害人向检察院提供了不予抗诉决定书,口头或书面说明了上诉的理由,经过了这一程序流程,法院就应当受理被害人的上诉。至于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被害人的上诉理由是否合法、成立,只有通过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的审判来判定。
  六、结语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和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律价值的根本取向,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尽快通过刑事诉讼立法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我国有着紧迫性与必要性,这对于进一步发挥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加强保护被害人的各种权利以及维护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社会稳定来说有着十分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方式,把握诉讼的基本规律与要求,发挥诉讼的应有功能,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效益、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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