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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无疑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因为敌意收购一旦成功,他们很有可能丧失工作或名誉扫地.因而,目标公司董事往往会运用手中掌握的经营公司的权力,采取各种措施挫败敌意收购者.对于这种反收购行为,美国判例法援用原有的商业判断规则,并在其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系列测试标准,用以评判目标公司董事的反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董事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主要目的测试标准、相当性测试标准、最大价值测试标准、公正拍卖者测试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