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障碍分析和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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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提出了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应克服“职教集团无用论”“战略联盟无益论”“校企合作组织论”三大认识障碍,克服“组织核心障碍”“组织成员障碍”“组织形式障碍”三大组织障碍和“运作环境欠佳”“运作目标跑偏”“运作模式单一”三大运作障碍,逐步达成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共识,推动建立社会多元参与职教办学的新体制,系统优化集团化办学组织形式,实质性提升集团化办学的运作效能。
  [关键词]职教集团 建设发展 障碍 路径
  [作者简介]叶东(1973- ),男,江苏东台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工商管理。(江苏 无锡 214153)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研究课题“以集团化模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内涵建设的实践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主持人:华桂宏、马元兴。(项目编号:42)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24-0011-03
  
  我国职教集团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实体型职教集团与联盟型职教集团两种发展路径的分野。本文所指称的联盟型职教集团是基于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行业企业发展这一共同目标而形成的独立法人间的集合体,从而使职业院校与公司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机构联合起来,形成产教结合的信息汇集平台、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平台、资源整合的优化配置平台、人才培养的创新探索平台和教育成果的社会共享平台。
  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基础上形成的职业教育办学组织的创新、职业人才培养方式的优化、应用研究成果的顺利转化和服务社会体系的自然形成触及职业教育的深层次改革,必将对职业教育新一轮建设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毋庸讳言,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应然”与“实然”存在较大差距,实践中面临认识、组织、运作等一系列障碍,对这些发展障碍进行科学分析,探索集团发展相关路径是集团化办学理论研究中的崭新课题与建设实践的当务之急。
  一、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认识障碍与路径探索
  1.认识障碍——对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认识不清是制约其建设发展的思想障碍。第一,职教集团无用论——职教集团的存在没有必要,或者虽有少许价值但意义不大。教育界一般认为:教育机构的主要组织形态只能是学校,办教育是学校的事,由此,办职业教育是职业院校的事,与其他社会组织无关,即使出于职业教育职业属性的要求需要学校与企业发生联系,产生校企合作,则这种校企合作关系也仅是一种主客关系,企业及其他社会机构既不需要也不可能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职教集团的存在没有必要,虽有少许价值但意义不大。
  第二,战略联盟无益论——松散的独立法人间的战略联盟虚而无益,大而不当。持此论者认识到职教集团对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认同公司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机构有效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价值意义,但却将集团仅仅理解为法人组织的集团,仅认同以资金、股权等为纽带的独立法人形式出现的实体型职教集团对职业教育的作用,对联盟型职教集团则持怀疑态度,认为既然称集团,则不应该是松散的战略联盟。①松散的独立法人间的战略联盟虚而无益,大而不当。
  第三,校企合作组织论——联盟型职教集团仅是校企合作组织,校企合作组织既可以采取集团化形式,也可以采取原子化形式。持此论者将联盟型职教集团混同于校企合作组织,仅将其视为促进校企深层次合作的集合体形式,②进而认为各职业院校在办学实践中已初步建立以专业为单位的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这类组织即职教集团的原子化形式。校企合作既可以采取集团化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原子化的组织形式,不通过集团化办学也能促进职业教育质量内涵建设。因其从认识上将联盟型职教集团限定为校企合作组织,所以职业院校(中职校、高职院)之间的合作,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之间的合作、职业院校与地方基层政府之间的合作、职业院校与行业组织的合作、职业院校与国际职教机构的合作都未能进入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视野,加强和推进校校合作、校政合作、国际合作,在理论上缺乏认识,行动上缺乏热情。
  以上认识极大地制约了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成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首要障碍。
  2.路径探索——逐步凝聚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共识,推动建立社会多元参与职教办学的新体制。“职教集团无用论”从认识根源看,实质上是封闭办学思想在职业教育领域的直接反映,也是普通教育单一主体办学的习惯性思维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自然延伸。它严重制约着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深化发展、校校合作有效拓展和校政合作创新推进,阻碍着职业教育整体改革,妨碍了职业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从而使得立足职业院校内部,单项推进职业教育诸要素的改革,没有出路。
  “战略联盟无益论”尽管认识到职教集团的组建意义,但它仅从企业组织管理的一般经验出发而否定战略联盟的特殊价值。应当指出,联盟型职教集团所指称的集团(group)含义与我们一般理解的法人组织的集团不同,它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独立法人间的战略联盟,是邦联(如独联体)而不是联邦(如俄联邦)。这种战略联盟是基于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行业企业发展这一共同目标而形成的。战略着眼于长远考虑,联盟并非无益而是各方均能获益。集团成员围绕共同目标,着眼互利共赢,寻求利益交汇,深化彼此合作。
  “校企合作组织论”高度认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但未能充分认识职教集团的丰富内涵,将联盟型职教集团限定在校企联盟范围内,对各类院校间的合作、职业院校与基层政府的合作、职业院校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及国际范围内的职教合作认识不足,对职教集团具有信息交流功能、合作机会发现功能、职业人才培养功能及促进行业企业发展功能等多元功能把握不清,对联盟型职教集团组织化系统集成推进校企合作的战略意义缺乏了解。依托联盟型职教集团,打破单体式办学,推动集团化办学,使职业教育变孤军奋战为集团作战,职教改革变分项推进为整体推动,实现职业人才校企共育,公司企业的广泛参与,增强了职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引导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给职业院校带来了全方位的可汲取资源;职业院校作为职业人才培养的主体,通过中、高等职业院校间的紧密合作,畅通了职业人才的成长之路,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的合作,有利于职业院校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架起立交桥;政府机构对职教事业的扶持、引导与促进,使职业院校及时获取发展信息,充分享受政策优惠,更有针对性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外职业院校加盟职教集团拓宽了我国职业院校发展的视野,有利于我国职业教育形成国际眼光,推动发展国际一流、高水平的、与世界发展同步的职业教育。联盟型职教集团的产生是我国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过程中具有国别特色的体制外创新,体现了职业教育开放性、职业性的必然要求,适应了职业教育提高质量的迫切需要,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和职业人才的培养规律。可喜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提出“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③在组织开展改革试点中提出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④显然,教育界专家和决策层对集团化办学的认识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职业教育界内部进一步达成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共识,推动建立社会多元参与职教办学的新体制,是切实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职业人才培养水平、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科学选择。
  二、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组织障碍分析与路径探索
  1.组织障碍——对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组织不当是制约其建设发展的组织障碍。第一,组织核心障碍——联盟型职教集团牵头单位的领航能力亟待加强。联盟型职教集团的组织核心即联盟型职教集团的牵头单位,一般为实力较强的职业院校。这些职业院校开放办学的程度,建设水平的高低,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社会服务水平的高下,直接影响着社会各方合作意愿的大小、彼此合作时间的长短及最终的合作成效。战略合作本身需要合作者提升自身素质,增大核心的吸引力,在互动交往中寻求各方共同成长,利益共赢。但客观地说,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水平、应用研究能力及社会服务能力还需有实质性的提高,职业教育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企业)的需求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很难想象:职教集团牵头单位本身建设水平一般,而集团却能够建设得卓有成效。职教集团牵头单位领航能力、组织能力与单位核心人物的精英意识、企业家精神、职教观念、创新能力与组织才华息息相关。
  第二,组织成员障碍——联盟型职教集团成员规模和结构不尽合理。目前国内联盟型职教集团内部成员规模普遍偏大,以江苏省为例,13家联盟型职教集团中,成员数量少则20余家,多则超过200家,平均成员为80余家。偏大的规模使集团的实际运作受限。从内部结构看,一般均包括公司企业和职业院校,而很少包括非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基层政府等;一般均为国内成员,国际成员很少。联盟型职教集团成员内部结构形态与现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疏离状态高度相关,与我国行业组织发育的成熟程度基本一致,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基层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紧密联系,与我国职业教育开放度十分契合。联盟型职教集团不尽合理的成员规模和结构,制约了集团的运营与管理,影响了集团多元功能的发挥。
  第三,组织形式障碍——联盟型职教集团组织“空心化”“虚拟化”问题突出。尽管现阶段联盟型职教集团建立了初步的组织形式,形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分会的组织架构,以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为集团最高执行机构,秘书处为综合协调机构,分会为日常执行机构。但由于联盟型职教集团为非独立法人组织,组织“空心化”“虚拟化”问题非常突出。集团理事会召开时,集团人气旺盛;闭会期间专职从事集团工作的人员主要来自牵头学校的部分部门,数量有限,组织呈现“空心”状态。因集团探索建设阶段组织形式尚处于调适状态,远未形成集团化办学的科学组织形式,进行社团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日常运营管理时只能以牵头学校的名义代行集团功能,推进相关工作,组织一定程度上处于“虚拟化”阶段。
  联盟型职教集团如何进行组织重构,建立与履行自身功能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成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核心障碍。
  2.路径探索——系统优化集团化办学组织形式。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职业性、开放性特征显著,市场导向鲜明。但我国职业教育的组织发育相对滞后,并没有提供相应保障。职业院校的内部组织设置尚未突破普通教育组织形式的窠臼,一般包括党群板块、行政板块、学生板块、教学板块、后勤板块及各专业院系,与非职业院校组织设置基本趋同,且高度稳定、相对固化。职业院校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紧密,外部行政化决定内部行政化,办学行政化、内向化问题突出,与外部世界(市场、企业、行业组织、基层政府)联系的动力不足,有限的联系(与外部世界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与职业教育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使得工学结合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联盟型职教集团作为替代组织形式出现,促进了传统职业院校办学组织创新。
  联盟型职教集团的牵头单位可将集团化办学改革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相结合,总结职教集团理事会或董事会运作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职业院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以集团化办学的思路重构职业院校内部组织,强化职业院校与外部世界的多元合作、联合发展,建立以校企合作中心(含与行业组织的合作)、校际合作中心、校政合作中心、国际合作中心为基本框架,以各专业院系为组织单元的矩阵式组织结构,扩大社会合作,推进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职教集团牵头单位的建设水平。
  合理设定联盟型职教集团的规模,优化成员结构。集团成员的规模应以能够有效运作为限。国内大多数联盟型职教集团亟待实施“瘦身”计划,控制成员规模。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在互动发展中,核心圈的形成是组织规模趋于稳定的基本标志。应以企业为主体。优化成员结构时,应提高集团进入门槛,可考虑以长期紧密合作为基本要求,选择优质的合作对象。集团内企业成员应具有先进的技术和一流的管理,要从锻炼教师、培养学生的角度考虑合作企业的选择。对一般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企业,仅希望学校提供廉价劳动力的企业应排除在集团之外;集团内院校成员的选择应关注办学质量高、发展潜力大的职业学校,同时不应忽略与普通院校的合作;集团内政府成员的选择不宜过多,且应以地方区一级政府为主;集团内行业组织成员的发展应优先选择建立时间较长、运作相对成熟的行业组织;集团内国际成员应选择长期与牵头院校或集团企业开展合作的国际职教机构或跨国公司。集团成员构成中企业∶院校∶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国际成员可以60∶25∶5∶5∶5为经验参考比例。
  若联盟型职教集团牵头单位的组织结构按照集团化办学的思路予以重组后,集团的“空心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予以缓解,但这时集团依然是职业院校主导型的组织,在集团发展的后续阶段可以考虑进一步建立以职业院校和公司企业及其他成员共同主导的集团化组织形式,根据战略目标对集团组织加以分散化、扁平化,以项目小组为集团基本组织单元,使之向网络化灵活型组织迈进,从而使集团其他成员的利益诉求更好地得以反映并加以有效解决。
  三、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运作障碍分析与路径探索
  1.运作障碍。第一,运作环境欠佳。集团化办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但目前阶段就联盟型职教集团问题妄下定论显然不利于形成集团运作的良好舆论环境。集团化办学所倡导的校企合作办学、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良好衔接,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办学层次的延续连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有效沟通,尚没有国家相关法律加以保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也还不是法定义务,相关支持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措施尚未出台,职教集团的建设与发展整体上处于自为状态,联盟型职教集团运作的舆论环境和政策环境尚待优化。
  第二,运作目标跑偏。联盟型职教集团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多系职业院校牵头,其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导向鲜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冲动决定了集团往往在实际运作中将职业院校的目标视同为职教集团的目标,进而使发展成为职教集团的唯一目标,而对职教集团的行业企业等其他成员的发展目标关注有限,行业企业等其他成员的实际获益未能最大化,制约了集团成员参与集团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运作模式单一。联盟型职教集团以会议运作为主要运作形式,实行工作会议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团工作会议定期召开,⑤但这样无法使集团深入解决实际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企业成员、院校成员参加集团建设的形式化,有些政府机构参与集团活动的表层化、少数行业组织参与集团工作的被动性、集团范围内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校企深度融合、院校紧密合作、校政互动发展尚待全面有效实现。
  联盟型职教集团如何克服运作障碍、提高运作效能,成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向纵深推进必须解决的现实难题。
  2.路径探索——实质性提高集团化办学运作效能。联盟型职教集团的有效运作尚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优化舆论和政策环境。媒体有责任营造宽松的舆论环境,倡导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分担教育功能,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应尽快修改《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解决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办学层次的延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职业教育与实业界的互动等深层次问题,加快制定相关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动校企合作制度化。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职业教育体制与机制创新,支持集团化办学实践,关注集团成员特别是企业成员的实质性获益,将集团化办学纳入政策管理范围,加强相关调研,加强政策引导,为集团化办学提供良好的舆论和政策环境。
  第二,建立双重目标导向体系。集团运作既应关注职业教育目标,也应关注成员发展目标,双重目标缺一不可。职业教育目标要求职教集团在校企共育职业人才上着力,职业教育的改革应走出校园,在集团范围内与成员合作中整体解决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建设、招生就业、应用研究、社会服务、质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切实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职业人才培养水平。成员发展目标要求职业院校更多地立足行业企业的需求,按照成员实际需要为行业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用技术研发服务,为集团其他成员发展提供助力,促进行业企业发展,调动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⑥
  第三,探索多种有效的运作模式。在会议运作的基础上,集团可积极发展项目运作。由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建立项目小组,以项目为纽带,围绕项目开展合作,提高集团运作的效能。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合体运作,如新加坡职业教育在起飞阶段,与世界职教先进国家合作,以南洋理工学院为依托,与德国、日本、法国共建德新、法新、日新学院。国内职教集团在国际合作中可试行此种合体运作模式,促进职业教育的国际化发展。此外,还可与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建立企业学院,增强行业企业的参与度及其与职业教育的融合度,以校企间深层次的合作成果,推动集团成员观念更新,使集团成员将参与集团活动不仅作为对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帮助,更作为实质性获益的实践方式,推动更多的社会成员投身职业教育,形成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态势。
  
  [注释]
  ①张尧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讲座[EB/OL].http://www.tech.net.cn/page/
  N001/2009070800005.html,2009-07-08.
  ②余秀琴.国内(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综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6):19.
  ③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公开征求意见稿)[N].中国教育报,2010-03-01.
  ⑤蒋亚琴.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11):34.
  ⑥丁晓昌.强化服务纽带推动职教集团发展[N].中国教育报,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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