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盘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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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云时代的到来,大量涉及云盘服务商侵权的案件涌现,如何界定云盘服务商行为的法律性质成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本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之“软件著作权及平台责任问题”分论坛上,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就“云盘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发表主题演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袁新忠就“云时代著作权保护”发表主题演讲。两位演讲嘉宾的深入思考为以上疑问拨云见雾。
  2018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网盘中删除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本案并非个例,随着云时代的到来,大量涉及云盘服务商侵权的案件涌现,如何界定云盘服务商行为的法律性质成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本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之“软件著作权及平台责任问题”分论坛上,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就“云盘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发表主题演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袁新忠就“云时代著作权保护”发表主题演讲。两位演讲嘉宾的深入思考为以上疑问拨云见雾。
  姚兵兵:云盘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已经跟人们的的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在互联网大环境下,很多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这些平台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平台不仅是一个市场主体,同时还是一个市场,因此平台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在此以云盘为例,讨论云盘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
  (一)网盘的主要功能
  以百度网盘为例,它与纯公开的博客等网站是存在差别的,在讨论这种差别是否会导致侵权责任承担上的差别时,需要先了解网盘的主要功能。
  首先,关于网盘的“秒传”功能,其运作模式是网盘用户通过个人计算机上传相关文件到云盘服务器。这个文件理论上是用户个人上传的,但是如果网盘里面已经存在类似文件的话,网盘服务器会先进行对比。如果网盘云端存在完全相同的文件,则百度网盘会直接把文件保存到用户的网盘内。在事实上,用户的个人计算机并没有实际进行上传该文件的操作,然而从用户本身的感知来说,其能感觉到的是“秒传”功能的实现。因此,“秒传”的功能是从技术的角度,即通过一些类似于算法计算的技术方法,直接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上传或下载服务。百度网盘中所谓的“秒传”功能,就是通过这样的一个对比方法实现的。
  其次是网盘中的分享功能,这一功能同样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的,并基于云盘本身的功能而设置的,其既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需求进行分享,也可以分享给特定的好友。用户还可以在网盘中设定不同的分享途径,这种方法同样也能够实现文件的分享。
  最后是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这一功能同样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在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具体的被诉行为是上文所介绍的通过秒传、离线下载等具体功能实施的行为。原告采取的验证方式是,首先在百度网盘上通过技术手段搜索到百度云盘上面有涉及到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匆匆那年》,之后原告在另一个时间段内也同样进行了相关操作,验证了这些所谓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等功能是如何实现的。原告通过自己的验证,发现了网盘传播其作品的方式。
  因此,原告认为百度网盘所提供的所谓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等基本功能,事实上是对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被告认为其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的空间服务,对相应的存储作品并不知情。被告还主张涉案作品是在特定的范围内传播的,平台无法去主动审查,因此平台认为自己无法确定上传侵权作品的具体用户。此外本案还涉及到诉讼主张的有效性问题,即:这种主张是不是一种有效的主张?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验证云盘上确实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存在?本案涉及的技术手段包括使用文字、标题、拼音,以及其他的MD5值的方式来验证云盘上存在的侵权作品。以上一系列问题还有待我们的思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现有观点辨析
  关于上文所述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有的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涉案作品是网络用户自行上传的,证据包括具体的上传用户名、注册的IP地址和上传时间等具体信息。如果平台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视为该涉案作品是平台自行上传的。这一观点已经在相应的司法案例中得以运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实现网络平台上述三大功能的基础是相关作品已经被存储在云盘上。如果云盘上没有该作品,那么用户的秒传、分享和离线下载功能是不能够实现的。云盘服务商在提供秒传、离线下载和分享等功能时,将自己服务器中的文件直接传播给了用户,该行为已经逾越了其所宣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边界,将存储行为变成了直接提供内容的行为,云盘服务商因此成为了内容提供商,理应对视频文件的版权人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网络平台并不是相关作品的制作者或上传者,也就是一般不是直接实施的行为人,而仅是扮演着网络中介服务或存储空间服务的角色。
  在《匆匆那年》案件的實际审理过程中,其一,原告所举证的上传、分享的行为,是依托于其代理人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保存的《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完成的相应操作,离线下载是使用百度网盘通过其他网站链接对应的影视作品文件而完成的相应操作,可以证明百度网盘具备上传、分享、离线下载等功能,但其并非直接从百度网盘服务器已上传的文件中直接获取被诉侵权的《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其二,原告举证证明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上传于百度网盘实现秒传,结合秒传技术的解释,可以证明百度网盘中存在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但该作品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用户还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上传,并不确定。其三,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综合上述三点,法院难以认定被告构成直接侵权。   但我们认为,至少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云盘平台的侵权行为更类似于间接侵权的形式。原告所主张的间接侵权事实是成立的,因为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即向被告出具了《告知函》,并提供了被诉侵权文件的MD5值、中文名称、拼音和英文名称等信息。被告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并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没有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属于明知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在原告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时,被告仍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与网盘平台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故当用户上传的信息资源涉嫌侵害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时,就会使得百度网盘处于侵权的风险之中,因为用户不仅可以上传相关的信息资源,还可以分享给指定的用户或者相关公众,网盘在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实际上扩大了相应的传播渠道,构成了相应的间接侵权行为。
  网络技术不断发展更新,而相关法律规范则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不论技术如何发展,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还应基于《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去规制。对于该案中的侵权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确定,还有很多问题有待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们的深入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袁新忠:云时代著作权保护
  (一)问题引入
  近年来,“第四次工业革命”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构成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内容。从行业发展和软件厂商的角度出发,云计算出现以后软件著作权保护会遇到以下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云账户/密钥/订阅用户账户的被盗与破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其引发的安全和隐私的挑战问题;二是其他云服务商或者平台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光盘盗版到网络下载,如今云服务中的盗版手段、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形态都发生了变化。云服务环境引发的法律问题亟待处理。
  思科公司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当今云计算的工作量、工作效率在以5倍于传统工作量的速度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微软公司已经将重点放在云服务领域,如推出Office365等系列软件。日常生活中即使电脑出现故障,无法提取硬盘中的信息,只要用户保留了软件的账号信息,硬盘中的所有资料就都能还原。除了微软公司,Adobe和Autodesk等公司都提供这样的云服务。
  (二)云账户/密钥/订阅用户帐户的被盗与破解
  从过去的“盗版”到如今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形态已经发生变化。目前我们使用软件的方式大致是从官网上下载、安装软件,购买一个密钥并通过密钥激活软件进行使用。在这个语境下,软件侵权不再是原来“盗版”的概念,而是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也即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密钥的方式使用软件。盗取、贩卖密钥能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很多讨论,上海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总的来看,司法者们基本倾向于认为盗取密钥侵犯了软件著作权或触犯刑法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反对者则主张密钥只是一把“钥匙”,就像汽车钥匙一样,单独售卖车钥匙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但这种对比可能未必妥当,实际操作中因为软件是免费提供的,那么用户只要拿到了钥匙就能够使用软件,因此如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贩卖密钥就当然构成犯罪。
  除了密钥之外,存在风险的还有订阅账户。从软件行业的角度,除了思考法律角度的保护方案之外,也要思考是否在技术上加以防范。微软对此提出了一些原则,包括安全、隐私控制、合规和透明。网络安全是全球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微软等公司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且在网络安全问题方面不断地进行针对性更新。
  (三)云服務商的法律责任
  在使用Adobe设计动画的时候,需要对人物进行渲染。原来的模式是一个公司可以安装一个这样的软件进行渲染,后来变成一个单位使用局域网,让所有员工都可以使用软件进行渲染。随着云计算的出现,市场上出现了安装相应软件的大型服务器平台,只要用户愿意支付报酬,平台就可以帮助渲染。现实的问题是,有部分云渲染公司,要么全部使用盗版软件,要么存在大量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的情况。如果公司未经授权直接使用如Autodesk的3DMAX等软件,并对外通过云技术来提供服务,云服务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在后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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