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加速管理变革 是回应还是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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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日,欧洲专利局(EPO)关于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技术可专利性方面的审查指南已经生效。在每年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更新的过程中,EPO首次为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技术制定出了审查细则。
  根据这份审查指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是根据计算模型和算法来进行分类、聚类等操作。此类模型和算法具有抽象的数学性质,而不管它们是否能够根据数据加以训练。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发明不具备其他技术特征,那么此类专利客体就可能无法满足EPO的相关规定(即发明应具有相关技术特征)。
  EPO还列举出了一系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具备必要技术特征的特殊情形。其中一个例子便是,如果心脏监测装置中的神经网络是用于识别不规则心跳的目的,那么这种技术的专利申请是具备技术特征的。此外,基于低级特征(low-level features,例如图像的边缘或像素属性)的数字图像、视频、音频或语言信号的分类,也属于分类算法的典型技术申请。
  2018年12月4日,EPO在海牙总部举行为期一天的有关区块链专利授权的第一次重大会议,3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探讨了区块链对专利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因为该技术被应用于越来越多的技术领域。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在欢迎辞中强调:“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技术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知识产权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掌握推动这一伟大变革时期的技术发展,并了解他们的影响。”他注意到区块链的专利申请数量正在迅速增加,并强调EPO依然根据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有关的判例法建立稳定的标准来审查这些专利:“我们经常审查和调整审查指南,以确保对审查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这些标准是透明的,并且我们的实践都是可以预测的。”
  2019年1月23日,意大利参议院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区块链行业监管的修正案。修正案名为“Decreto semplificazioni”,这是意大利政府对区块链领域采取的第一次监管举措。根据参议院网站上公开提供的文件,修正案提供了基本的行业术语,如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和智能合约的定义。文件还指出,区块链支持的数字数据记录将使注册时的文件得到合法验证。在参议院委员会开绿灯之后,法令现在需要得到意大利议会的两项批准:一项来自众议院,另一项来自共和国参议院。一旦法令转换为法律,立法的技术部分将由意大利数字机构提供。
  是保守的创新还是冲突的加剧?
  欧洲专利局对人工智能(AI)的关注及回应是一种必然。在高科技决定竞争优势、高科技引领全球市场走向的背景下,各国专利主管部门都在想方设法让高科技能在本土发展和适用。美国和中国的企业早已在对AI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布局,中国知识产权局对于AI的专利申请也高度重视,意图开通特殊通道以及专门审查。EPO也不甘落后。
  据了解,新版指南进一步阐明了AI发明审查规则,指出所有适用于计算机实施发明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涉及AI的发明。规则规定数学方法本身“没有技术特征”,因此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使用数学方法为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发明,仍具有可专利性。
  指南中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算法被认为是数学方法。因此,使用AI或机器学习的发明必须以与其他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相同的方式解决技术问题才能获得专利。“技术性”的定义可参考EPO上诉委员会的判例,对于没有判例法可供参考的情况,指南给出了可供参考的具体评估实例。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李小武在接受China IP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AI技术本质上是对大数据的挖掘分析,欧盟对个人数据过度的保护会使得其AI技术的研发和市场应用成本可能比其它地域要高,从而先天性地导致其发展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在非個人数据的挖掘应用方面,欧盟有可能与其它国家一样平等竞争,如上会议报道中所述的人工智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使用即为一例。”
  李小武认为,EPO关于AI的指南也进一步表明,欧盟仍然沿袭过去对于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申请的标准,强调AI专利申请的技术性,而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数学思维或者算法的层面。因而这一指南所体现的精神,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保守。当然,EPO关注AI的专利申请这一举动值得赞许,或许可以称其为保守的创新。
  从本次指南可以看出,EPO坚持了AI作为计算机程序的本质属性,认为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可授予专利,不过,如果AI具备技术特征且整体构成新装置的技术方案,则可以受专利保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博士在接受China IP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新的审查指南,仅仅以示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而非突破了之前的可专利性原则。因此,该指南固然反映了EPO对AI专利的积极态度,但不足以说明存在实质性的进展。另一方面,对于‘技术特征’的强调,更加凸显出‘数据’对AI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在依托于特定情境下进行大量的数据训练,才能针对某一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某种意义上,该指南进一步加剧AI产业和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冲突。如何适当放松《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收集和利用的限制,已成为欧盟AI专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是被动的回应还是加速的追赶?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价值和潜力的认识日益深入。从欧盟有关区块链专利申请的报道中可以发现,中国企业早已走在AI和区块链技术专利申请的前沿,现有的欧盟区块链相关技术专利的申请中,有40%来自中国。包括阿里巴巴、京东方、银联等中国企业已成为先行者,而来自美国的IBM及Visa、Mastercard,专利申请数量也高居前十之列。不论是EPO有关区块链专利授权的会议,还是意大利关于区块链行业监管的法案,均显示出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可。   从前文提及的由EPO主办的此次会议报道看,区块链的专利申请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几乎可以划上等号。这是因为,区块链是一种基于软件的技术,它允许数据在封闭的加密的区块中进行传输;处于网络的不同参与者确认这些区块,并将其分散存储。因而,对单独的一个区块进行数据存储和传输的操作,将被系统立即识别和阻止,这就确保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无法单独被更改。这种技术不仅可以用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转移,还可以执行任何类型的数据转移,如音乐文件、文献、智能许可合同,甚至是来自政府的敏感机密数据。
  区块链技术是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管理而生,EPO对于该技术的关注,以及意大利国会的立法,表明欧洲国家已经意识到,除了企业,政府应该着手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带来的管理变革。比如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对于专利申请的智能审查与审查流程的智能监控。但许可博士认为,与数据挖掘技术在一个数据保护过严的国家的发展会受到较多的限制类似,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数据保护过强的国家的发展,有可能成为限制数据流动的帮凶。欧盟各国关于区块链的立法探索,也可以视作对这些限制的一些突破。
  2018年5月25日,经过欧洲议会长达4年的讨论,被称为“欧盟最严数据保护条例”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虽然该法案仅适用于欧洲公民,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一方面,在全球化时代,很多大企业都在欧洲开设分部或拥有业务,这样不可避免地会拥有欧洲公民的信息;另一方面,欧盟《GDPR》非常重视保护公民个人数据和信息,一些措施甚至比美国还严格。对于需要基于大量的数据而运行的区块链技术,与该保护条例之间无疑是有所冲突的。
  区块链的分布式、匿名性、不可篡改性等典型特性,與“中心化”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存在先天抵牾。李小武解释道,区块链的去中心架构使得识别数据控制者非常困难,同时,录入区块链的信息将被永久储存,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赋予个人的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直接冲突。不过,区块链对于个人数据保护也不尽然是坏事。大量的实践已证明,区块链可以作为“经规划的隐私”(Privacy by Design)的落实机制。例如,通过中心化点对点计算平台Enigma(英格码)和永久数字ID,可以实现个人对数据的控制权;通过端点匿名化或门罗币(Monero)技术,个人可以在拒绝数据收集的前提下,达成交易目的。总之,区块链是个人数据保护的“双刃剑”,不可只见其弊、无视其利,兴利除弊才是正道。
  李小武认为,以中国和美国为主的企业在欧盟区块链相关技术专利的申请、技术研发以及应用,导致了欧盟专利审查部门的关注和反思,并不得不对此进行相应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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