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刑法定性可借鉴国外的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应包含价值取向和解释规则两部分内容,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规则。同时应当合理划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圈,"抢帽子"交易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高频交易行为中的幌骗行为、塞单行为和趋势引发行为应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而试单行为应当排除在犯罪圈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