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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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集资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集资诈骗金额越来越大,受害者越来越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通过运用文献检索法,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了当前在打击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办理集资诈骗案件的难点及对策,为公安机关办理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集资诈骗 侦查 难点
  作者简介:杨曼、牛廉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杨昊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1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形形色色的公司企业层出不穷,丰富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组成。国民的个人资本越来越多,在社会上形成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而企业的发展正需要不断融入新的资金来扩大本企业的生产规模,创造更大的价值,于是二者就结合在一起。犯罪嫌疑人利用普通大众急于投资从而获得“超额收益”的心态,编造各种名义的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安机关应根据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对策。
  一、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要很好地开展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须在分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针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律,采取有效的侦查方法。
  (一)案件涉及面广,受害人数众多
  集资诈骗具有涉众型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涉及的受害人众多,既有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也有“白领”精英工作人员;涉及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几万人;从案件涉及的行业来看,已经涉及了金融、农业、养殖业、保健品、高科技、房地产等多个领域;从涉及的地域看,已从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扩展到了偏远地区,有大量此类案件涉及全国十多个省市和地区。
  (二)案件潜伏期长,涉案证据繁杂
  集资诈骗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专业化,导致该类案件的案发时间具有滞后性,跨年甚至跨数年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使其犯罪活动不被发现,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前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欺骗性、迷惑性较高;同时犯罪行为人了解经济金融业务、熟悉法律法规,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伪装,以逃避惩罚,且反侦查意识较强。案发后,很多案件中往往是证据材料缺失、主要犯罪嫌疑人逃匿、赃款被挥霍一空,公安机关介入时,侦查取证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如果沟通和安抚工作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和受害者对我们的侦查工作失去信心,也会为我们日后补充取证埋下不予配合的隐患。
  (三)涉案金额巨大,赃款难以追缴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大要案件多,涉案金额都非常巨大。因此,挽回损失是受害人的最大诉求,如不妥善处理好追赃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追赃工作尤为重要。但是,集资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在案发后往往被异地转赃、故意隐匿,赃款赃物下落难以查找,侦办过程中也常常遭遇地方保护、亲友包庇等情况,追赃的阻力巨大。受案发后侦办的滞后性、案情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赃款赃物被嫌疑人挥霍等结果,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的大批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获取集资款后,大肆挥霍,部分作利息支付出去,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也使侦查工作因此陷入被动局面,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的追赃任务繁重。
  (四)作案手法蔓延速度快
  集资诈骗犯罪作案手法具有辐射蔓延的特点。当今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总体而言,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多发于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且涉案金额大,犯罪涉及的领域广,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和手段不断翻新。集资诈骗犯罪向内陆、西部地区发展,越来越多的生活在中西部地区的广大群众深受集资诈骗犯罪的侵害。
  (五)案件易集中发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集资诈骗犯罪发案后,往往会导致受害者集中报案,受害者由于都具有共同利益损失,受害者很容易聚集在一起,为了共同利益寻求解决出路。因此,蕴含着众多的非理性和盲目性,形成“羊群效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由于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办案难度大,工作量巨大,如果警力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应对,这些都容易造成受理及取证延误而导致工作被动。
  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一)案件复杂,准确定性难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复杂,有些犯罪行为涉及多项违法,涉及的罪名也较为复杂。“此类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难以准确清晰地划分出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有的案件涉嫌具有刑事犯罪的相关事实,但许多涉及案件的主体正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有的已经做出了民事判决,当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对同一行为的认定难度加大。另外,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查证仍然是公安机关侦查的难点。
  (二)隐蔽性特征强,早期发现犯罪难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都具有预谋性、精心策划的特征,且犯罪内部组织严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对外界调查持高度警惕,稍有风吹草动,立即逃匿。很多案件在公安机关受理之前,犯罪嫌疑人早已人去楼空。除了犯罪团伙作案手段诡秘等因素外,集资诈骗犯罪都是在一定的领域和群体中进行,一般从内部职工或亲友、邻居之间逐步向社会扩展,虽然作案时间较长,但手段较为隐秘,透明度、公开度较低,公安机关早期发现的难度较大;受害人受高息利益驱使,未完全失去兑付能力前一般不报案,往往在犯罪行为人携款逃逸后才举报,而且一些卷入其中的群众虽然明知活动非法,但为了自身利益在案发前不愿举报、案发后不愿配合调查,担心一旦被查处后,投入资金血本无归。
  (三)案件潜伏时间长,调查取证难
  集资诈骗案件涉及地域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潜伏期长,难以及时发现,跨年甚至数年前的案件较多。公安机关立案时往往距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很久,由于获取信息滞后、不完整,资金大部分已被转移或挥霍,加上部分参加集资群众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既得利益甚至存在错误认识,在调查过程中,他们有时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隐瞒某些事实。有些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逃匿并销毁证据,更是给查找相关案件当事人和准确认定数额带来很大难度,调查取证难度相当大。   (四)形成社会不稳定主要因素,追赃清欠难
  由于作案时间长、涉及人员多,有些案件账目混乱,查明资金去向、追缴赃款赃物工作难度很大。因涉案赃款赃物一般难以全部追回,清欠工作很难开展并牵扯了大量警力。因此,在案件侦破后由于犯罪嫌疑人已身无分文,造成无赃可追的情况很多,受害群众在心理上承受不了,往往极易将矛盾转嫁到政府甚至公安机关,认为政府失职、公安机关办案不力。成群结队上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三、集资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对策
  结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和难点,以更好地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建议经侦部门采取以下侦查对策:
  (一)重视受案工作,第一时间化解矛盾
  集资诈骗犯罪存在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众数量较多的特点,要主动出击,提前介入。如有集中报案情况出现,事先准备好登记表格,表格内容包括受害单位和受害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骗金额、业务往来的情况,以及结算方式、相关往来银行账户和银行凭证资料等。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先由派出所分配足够警力负责接报案件,以受案笔录模板化或表格化的形式,积极收集事主报案材料,提高受案工作效率。经侦警力负责及时做好前期取证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公正执法的意识,重视对受害人的安抚工作,面对情绪激动的受害者,办案民警要耐心地听取他们的诉求,在工作过程中,采取“解而不结、顺藤解结”的工作方法,迅速掌握有关诉求的焦点进行矛盾化解。受案工作中及时通报安抚受害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化解矛盾,以高效的工作为后续侦查取证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活动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往往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以区分,特别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依据。因此,正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这类案件的来源比较广泛,有行政部门移送的,金融机构检举和控告的,受害人、知情人检举或控告的,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等。需要公安机关作出正确的认定,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正确开展侦查活动的关键。
  (三)及时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查封库存物资,防止款物流失
  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获得赃款后,往往迅速将集资款转移。通常犯罪分子会大肆挥霍,或者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以掩人耳目,获取更多集资款。因此,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对赃款赃物的追缴是重中之重。公安机关要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及相关证物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查清赃款的流向,对赃款赃物及时追缴。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法律依据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等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四)迅速架网布控、缉捕犯罪嫌疑人
  与其他诈骗犯罪分子一样,犯罪人作案后往往要逃离作案地。不同的是,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则欲壑难填,希望集资所得赃款越多越好,通常等到被害人告发、侦查机关追查才携款潜逃。因此,在立案侦查之初,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要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逃跑、转移财物和串供。对于已经逃跑的犯罪分子,要迅速了解其主要社会关系、平时交往人员和可能逃往的地区,及时架网布控,缉捕犯罪嫌疑人。有的案件是单位或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对此,公安机关要迅速对主犯及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捕,通过讯问,进一步弄清赃款赃物的去向,以便及时采取追缴措施,尽力挽回受害者的损失。
  (五)审查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黑账”
  审查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黑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账目查明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资金的数量及去向,明确其危害后果;二是通过“黑账”反映出来的信息,将其与被害人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印证,以此来检验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程度。因此,侦查机关在冻结银行存款、查封物资和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审查其“黑账”,以便掌握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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