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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伍家工商分局大公桥工商所接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投诉,称金山市场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王宫朝臣”牌系列干红葡萄酒。该工商所随即对该商贸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王宫朝臣”干红葡萄酒是由北京圣朝臣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据销售人员介绍,他们销售的“王宫朝臣”干红葡萄酒的商标由两个注册商标组成,分别是“王宫”和“朝臣”,但执法人员看到其商标使用比较怪异:两个商标的排列为左右结构,按照中国人的语言习惯,就变成了“王朝宫臣”;而且两个注册商标的“R”标记一个在右上角,一个在左下角,这样的使用也不符合《商标法》有关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将涉嫌侵权的945件“王宫朝臣”牌系列干红葡萄酒全部就地封存。
为了将事情弄个明白,工商执法人员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得知该公司的“王朝”商标200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底曾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宫朝臣”牌葡萄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9月29日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合并使用的商标与“王朝”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明是“王宫”和“朝臣”,却在使用时故意排列成好像“王朝”和“宫臣”的样子。根据收集的证据,伍家岗工商分局大公桥工商所认定该商贸公司侵犯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于封存的945件“王宫朝臣”牌系列干红,工商部门责令返回厂家重新包装。
“隐性侵权”走上法庭
“王宫”、“朝臣”,哪一个看上去都和驰名商标“王朝”没什么关系。可放在一起使用,就产生问题了。2002年,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就为此一纸诉状将北京圣朝臣萄萄酒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天津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瓶上将“王宫”、“朝臣”两个商标并排排列,构成了对中国驰名商标“王朝”的商标侵权,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胜诉。
据了解,王朝葡萄酿酒公司生产的“王朝”酒,2000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王朝葡萄酿酒公司在天津市场及国内部分省市的市场上发现有一种正在大量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在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上使用了与王朝葡萄酿酒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与图形。其所使用的中文文字为“王宫”、“朝臣”四个字,其排列方式为:左侧竖排为“王宫”二字,右侧竖排为“朝臣”二字,且两个词并列排放。按现代国人对汉字的阅读习惯,一般为从左到右阅读,此种排列方式足以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王朝”酒。同时其所使用的英文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式,也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上的英文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式颇为相似。经王朝葡萄酿酒公司调查发现,此种商标的使用者即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
此次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上使用“王宫”、“朝臣”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王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英文瓶标“DIONYSUS”及图形是否侵犯王朝公司“DYNASTY”及“DYNASTY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葡萄酒上单独或同时使用“王宫”、“朝臣”两个注册商标并无不可,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将二商标并列使用加之“朝臣”的标记位于“朝”的右上角,此种排列方式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侵犯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后,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此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针对这一案件,审理此案的天津市二中院审判长王教柱认为,两个注册商标合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侵权方式。
为了将事情弄个明白,工商执法人员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得知该公司的“王朝”商标200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底曾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宫朝臣”牌葡萄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9月29日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合并使用的商标与“王朝”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明是“王宫”和“朝臣”,却在使用时故意排列成好像“王朝”和“宫臣”的样子。根据收集的证据,伍家岗工商分局大公桥工商所认定该商贸公司侵犯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于封存的945件“王宫朝臣”牌系列干红,工商部门责令返回厂家重新包装。
“隐性侵权”走上法庭
“王宫”、“朝臣”,哪一个看上去都和驰名商标“王朝”没什么关系。可放在一起使用,就产生问题了。2002年,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就为此一纸诉状将北京圣朝臣萄萄酒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天津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瓶上将“王宫”、“朝臣”两个商标并排排列,构成了对中国驰名商标“王朝”的商标侵权,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胜诉。
据了解,王朝葡萄酿酒公司生产的“王朝”酒,2000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王朝葡萄酿酒公司在天津市场及国内部分省市的市场上发现有一种正在大量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在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上使用了与王朝葡萄酿酒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与图形。其所使用的中文文字为“王宫”、“朝臣”四个字,其排列方式为:左侧竖排为“王宫”二字,右侧竖排为“朝臣”二字,且两个词并列排放。按现代国人对汉字的阅读习惯,一般为从左到右阅读,此种排列方式足以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王朝”酒。同时其所使用的英文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式,也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上的英文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式颇为相似。经王朝葡萄酿酒公司调查发现,此种商标的使用者即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
此次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上使用“王宫”、“朝臣”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王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英文瓶标“DIONYSUS”及图形是否侵犯王朝公司“DYNASTY”及“DYNASTY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葡萄酒上单独或同时使用“王宫”、“朝臣”两个注册商标并无不可,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将二商标并列使用加之“朝臣”的标记位于“朝”的右上角,此种排列方式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侵犯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后,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此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针对这一案件,审理此案的天津市二中院审判长王教柱认为,两个注册商标合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侵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