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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县以上地方政府必须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决定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